作者:纽约执业律师 Tina
揭开梁警官罪名成立的面纱,找到NYPD的十宗罪
自从梁警官罪名成立的消息公布以来,网上各种各样的消息满天飞舞,但是在读完所有热门的分析和研究文章以后,还是觉得没有写出自己想要说出的话,为了能够更好的在这场维权运动中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特地写下此文,以供有志之士参考,所有消息来源都基于检方的MEMO和一些网上公开信息,如有不实之处,敬请指正。
一、梁警官罪名成立的来龙去脉
这几天网上有许多人关注了Manslaughter这个罪名,为了方便许多非法律人士理解该项罪名,我尽量用朴素的语言来解释,梁警官被起诉了多项罪名,其中以Manslaughter罪的罪名成立条件最为严格,换句话说,如果能够证明该罪罪名的成立,那么其他相对较轻的罪名也自动满足成立条件而成立,所以主要的庭审焦点就集中在是否该罪罪名成立的问题上,而按照纽约州的法律规定,该罪成立的其中一种表现方式为明知有致他人死亡的风险存在,而放任或者疏忽大意这种风险的存在,最终导致他人死亡,则罪名成立。而这种放任和疏忽大意在本案当中就具体体现在了两个方面,一个是梁警官是否意识到了开枪造成他人死亡的高风险而放任这种风险存在,二是在意识到因为自己开枪造成他人受伤时,是否积极主动施救,努力避免造成他人死亡这个结果存在。
先来看第一点,这一点具体在庭审上体现出来的争议话题就是梁警官到底是无意识的意外走火还是有意识的将手指放在扳机上,造成最终开枪的局面,如果是前者,那么就无法体现他是明知有致他人死亡的高风险存在,从而可以免罪,而如果是后者,根据警员培训的相关证据,在警察行业的培训标准中已经明确提到这项将手指放在扳机上准备随时扣动的行为是危险动作,明确定义了该动作会有致他人死亡的高风险性存在。
根据庭审的一些公开信息表明,法庭和陪审团相信子弹射出的原因只有两种,一种是梁警官自己听到声音主动使力扣动扳机射出,一种是意外走火。造成了非A即B的选择局面,而梁警官和他的辩护律师一直坚持是意外走火造成子弹射出的结果,他并没有将手放在扳机上主动扣动扳机,所以才会有陪审团长时间调查是否有意外走火的可能性,检方让每一位陪审员都亲身实验了扣动警员配枪的动作以及需要多大力度才能扣动扳机,以此来证明必须要靠人主动扣动扳机,子弹才能射出,虽然根据陪审员目前接受采访的各类信息报道说每个人觉得扣动扳机的力量大小不同,但是都证明了梁警官意外走火的可能性非常低,而其他证据和同伴的证词已经说明他在子弹射出之前已经将手放在配枪的扳机上,做出了有意识的随时准备射击的动作,这个证据对梁警官非常不利,造成了陪审团认为他撒谎的印象,从而影响了他所有证词的可信度。
关于证人证言的可信度,美国的证据法非常看重可信度的问题,一旦证词的可信度受到质疑,陪审团则可以选择不相信该证人的证词,从而不采纳该证词。特别是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双方证人证言的可信度是非常关键的,有时候因为一个证人的可信度受到质疑,而导致最关键的证词不被法庭采纳,排除在证据范围之外,最终导致罪名成立或者不成立的案例比比皆是,在本案中,因为梁警官自己的证词提出的意外走火的说法被陪审团质疑,导致陪审团对他的印象非常差,认为他为了逃避自己做出危险动作而撒谎,从而进一步不相信他的其他证词,而选择相信其他证人,特别是他同伴所做出的对他不利的证词,可以说这个意外走火的可能性被推翻以后,梁景官在本案中作证词的可信度就大幅下降,影响了最终对他的判决。
而另外关于该项危险动作的问题,并不是只要做出这项危险动作就要被追究责任,美国的法律还是非常保护警察这个职业的特殊性,警察可以因为一种例外情况而不被追究该项危险动作的责任,那就是警察自己主观上有理由相信他需要做出这个危险动作,随时准备开枪,如果说之前关于如何判断枪支意外走火法律采用的是客观标准,即需要其他正常人来判断是否存在意外走火的可能性的话,那么法律赋予警察这项权利是根据的主观判断的标准,换句话说,只要警察主观上坚持相信自己有理由开枪,哪怕客观情况或者周围环境并没有显示这个理由存在,法律还是相信依赖于警察自己的判断,自行决定是否应该做出这个危险动作。这就是这几天大家类比其他白人警察为啥不被起诉的案例时,遇到的情况,大家都会问为什么其他白人警察为什么没有被起诉,而只有梁警官被起诉,先抛开其他歧视性的隐性因素不谈,这一部分稍后会详细说明,单从表面上所公布出来的信息而言,这些白人警察无一例外都提到一个关键因素,就是他们有理由相信自己应该开枪,甚至前段时间纽约闹得沸沸扬扬的锁喉烟贩的案件,那位警官坚持相信自己有理由做出锁喉的动作,哪怕事后证明他所担心的理由并不存在,但是因为法律在这一点上保护警察,采用主观标准,所以警官最后被免予起诉。
在梁警官的案件中,因为梁警官和他的辩护律师坚持意外走火的说法,从根本上就杜绝了他有理由开枪的可能性,因为他自己的证词也承认了他在当时的情况下没有理由主动开枪,所以才会意外走火,那么在当陪审团认为意外走火可能性不存在的时候,倒推回来,梁警官的证词就已经自我阻断了有理由开枪这个唯一的免责例外的辩护理由。
案件走到这里,基本上检方已经证明了罪名成立所需要的第一点。接下来检方就想继续证明第二点,即梁警官是否对受害者履行了积极施救的行为。关于这一点的证明过程,网上有大量的公开信息表明法庭采用以下信息和证词,基本上总结出来就是梁警官在子弹射出之后,表现出心理素质非常差的一面,向同伴表示担心自己会被解雇,跟同伴争执谁应该是那个负责向警局报告事故的人,同时梁警官第一时间在寻找射出的子弹,对受害者表现出漠不关心的态度,甚至在邻居第一时间报警911以后,回到案发现场时,邻居作证还见到梁警官还站在一边,看着受害人的女友施救,梁警官自己在警校学过CPR,但是跟受害者女友说自己不熟悉相关操作,更愿意等待救护车到来,由相关更专业的人士施救比较好。关于这部分的证明过程,不需要再细说,梁警官和他的辩护律师主要的辩护理由就是惊慌失措,不知道如何面对这样的突发状况,但是因为陪审团对他已经留下了不好的印象,所以在这部分证明过程中,梁警官没有赢得陪审团的好感,陪审团选择相信了他人的证词。
到此为止,基本上检方完成了证明罪名成立的过程,而辩方律师没有很好的反驳检方的观点和证词,导致了最终陪审团一致裁决梁警官罪名成立。表面从逻辑上,这就是一次控辩双方专业较量的过程,如果顺着这些思路,就会觉得没有什么不对劲的,顶多是梁的辩护律师技不如人,导致梁警官输了案子。
但是事实是否真是如此呢,接下来就是真正的重头戏,让我们来揭开梁警官罪名成立的面纱,找到真正导致他罪名成立的罪魁祸首。
二、揭开梁警官罪名成立的面纱,展现NYPD隐藏背后的十宗罪
首先NYPD的第一宗罪,从公开信息我们都已经了解到梁警官和他的搭档都是实习警察,甚至到开除的这一天为止,都还没有完成两个人的两年实习期,他们的职位有一个专门的名称,NYPD probationary officer, 按照NYPD的规定,他们在这个期间无法受到工会保护,警察局认为这种方法最有利于在他们闯下大祸之前把他们赶走,避免麻烦(
http://nypdconfidential.com/print/2014p/140519p.html),而这一点很不幸的在梁警官身上实现了。从一开始,梁警官就没有在警局自己的行业保护之下执勤。不要说什么实习生不需要保护,如果没有给他对应的行业保护,就不应该去执勤跟正式员工一样的高危险工作,这样的权利跟义务根本并不对等。
第二宗罪,根据NYPD patrol guide,作为PATROL的supervisor要对高犯罪地区进行评估,确认参与巡逻的职员接受了适合的培训,对巡逻成员的表现,专业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估.而NYPD的梁警官的上级主管并没有评估实习生是否适合执行这个在高危险地区巡楼的任务。而事件的发生也证明了梁警官作为实习警员,根本没有能力处理突发事件,证明了当初主管的决定是有问题的。
第三宗罪,在开始巡楼任务之前,没有对梁警官进行辅导和帮助,没有配备监督警官,整个案件从头到尾都淡化和弱化了梁警官的监督警官的角色。
放任实习警员在没有任何支持和帮助的情况下去执勤,这等于就是把梁警官放在一个高风险高危险的环境之下,而同时没有培训他如何去面对,这是监督警官的失职。
第四宗罪,把两个还处在实习期的菜鸟警员配成一组去完成巡楼任务,这个决定和分配方案本身就是有问题的,如何能够评估这两个人能够有能力完成在高风险地区巡楼的任务,而且还是在刚刚几周之前发生过有警察巡楼被袭击的案件的大环境之下,NYPD盲目自信两个实习警员就足以应付在高危险地区巡楼的任务了,而梁警官的同伴在事件发生以后的所作所为也反映出了作为一个搭档的不合格,没有相关经验不说,甚至两人有长达四分钟左右的争执,他并没有给梁警官应有的帮助,作为安排他们搭档的NYPD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第五宗罪,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在相关培训的时候,没有告知梁警官做出这个手放在扳机上这个危险动作的权利和风险,虽然检方在起诉书中提到了警方有培训这个动作是一个危险动作,但是从梁警官的证词来看,他并不知道警察在某一个例外的情况下仍然有权利做出这个危险动作,他可以在感觉到外部的危险或者压力,或者有理由相信有袭警的可能性,或者出现其它自己主观认为能够有理由开枪的时候,他是可以合法做出这个动作的,而这一点正好就是跟之前提到的检方在证明他有罪的第一个方面联系起来,他完全不知道自己是有权利可以做出这个动作的,只要他有主观上的理由相信自己需要这么做,而根据法庭披露的信息和各类证词,当时大环境下是几周前刚发生过巡楼时的袭警事件,警员都非常小心翼翼和紧张,而巡楼当天,即使打开了手电筒也看不清楼内的状况,在这种情况下听到声响,梁警官绝对是有合情合理的理由作出这个危险动作,以做好随时开枪的准备,保护好自己,但是从警察内部调查开始的第一次笔录开始,梁警官就说了无理由开枪的话,我不知道这么明显的开枪理由,为什么在作供的时候变成了无理由开枪,我无法确定NYPD是否正确向梁警官解释了这个无理由开枪的法律含义,是不是让梁警官真正有机会了解他实际上是做出了有理由开枪的行为,而不是他自己认为的所谓的那个“无理由”呢,这一点也是质疑NYPD歧视他的一个很重要的体现,因为这几天网上类比其他白人警员免予起诉的案件,都可以发现关键的一点描述,就是有理由开枪,这些白人警察翻来覆去就那么一句话,我觉得我应该开枪,我是有理由的。如果一个两个白人警员这么应对证词,我还可以解释为是这些白人警员聪明绝顶,对法律无师自通,但是从目前网上披露出来的所有的白人警察案例,无一例外全都是因为这个套路而免予起诉,这令我很难相信NYPD没有内部培训,没有教育警员如何运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的行为,甚至这都会成为保护警员的一道法律护身符,而恰好,梁警官就成为了这个例外,打个比方,就好比一个公司里所有的白人员工都知道有一道安全通道可以通过密码逃离,大家都知道这个密码,但是唯独梁警官不知道,他不仅不知道这个密码,还被公司教育不准靠近那扇门半步,否则就是危险的,违规的,然后突然某一天公司失火,其他的门都被堵死了,全公司的白人都因为知道密码而顺利逃出,只有梁警官因为乖乖遵守公司规则,压根就没有考虑从这扇门逃离的可能性,活活被烧死了,这难道不是赤裸裸的歧视?为什么不把能够保护白人警员的法律武器教育给梁警员,让他知道自己原来还有这样的法律权利。而且在警察内部开始调查的时候,听到同伴和他自己的证词就知道他当时实际上是客观处于外部环境的压力状态,做出这个危险动作,完全符合了这个例外状况,为什么没有任何一个人告诉他你是有理由开枪的,为什么要任凭他自己对“理由”这个单词的理解,做出了无理由开枪的证词。
NYPD完全无视梁警官的客观情况于不顾,急切地把他推出来做了替罪羊。
第六宗罪,关于如何处理巡楼时遇到的突发状况,根据梁警官和同伴的证词,他们俩都是不知所措的,不知道应该如何处理,如果NYPD在事前对这两个菜鸟警员有过相关应急处理的培训,告诉他们一步步应该怎么操作,或者在梁警官打电话回警局的时候,接电话的主管能够主动告诉他应该怎么操作,事情都不会恶化到最终的结果。陪审团认为梁警官冷漠无情,没有履行一个警察该尽到的施救义务,但是如果没有NYPD的支持和指导,你如何期待一个实习警员在第一次面对这种状况的时候,做出跟一个有经验的警员一样的反应呢?
NYPD可以声称他们提供了完善的培训,都教会他们怎么操作了,所以按照逻辑,他们遇到实际情况就应该知道怎么做了,这就跟把一个实习医生直接扔到手术台上给病人做手术一样,没有有经验的医生的指导,就两个实习医生操作一个在医学院的书本上学习过的手术,遇到病人突发状况,完全不知道如何处理,而寻求主管帮助的时候,主管就一句话,我教过你,所以你应该知道怎么做,这怎么可能避免医疗事故呢?放在梁警官这个案子里,梁警官在事情发生以后不知所措的表现,NYPD要负上绝大部分责任,可以说是NYPD冷漠的看着他一步步地自我挣扎,走向了最终的悲剧。
第七宗罪,针对CPR这个特殊的话题,检方的指控说警员都有CPR的相关培训,所以梁警官在现场没有实施CPR的行为是冷漠无情的,虽然梁警官没有在现场“嘘寒问暖”的行为值得商榷,但是作为培训CPR的NYPD,根据梁警官的证词,根本没有进行过专业的培训,只是走个过场,签个字就算了事,梁警官根本就没有机会系统专业的学习过CPR,然后NYPD和DA就要期待他能够做出专业人士才能做的CPR的行为,如果不做就是冷漠,渎职?如果这都算渎职的话,那么负责培训他CPR技巧的NYPD的责任更大,因为压根就没有成功教会过他。NYPD都没有正确衡量过他是否有能力施救就把他推出去做了渎职的样板,这样的迫不及待,我是否可以理解为是害怕被人追究NYPD究竟是否正确培训了警员有关CPR的方式方法呢?
第八宗罪,整个案件,不难发现,NYPD一直都在用有经验的警员的正常表现和行业标准来拷问梁警官,而庭审的时候DA却又以一个有经验的警员的行业表现和标准来衡量他是否有责任,这本身也是不公平的,其他白人警察的案例发生的时候,这些白人警员绝大部分都是有过多年警察从业经验的,自然在事发后的表现体现的无懈可击,完美无瑕,找不到法律的漏洞,但是梁警官是一个实习警员,缺乏多年的警员从业经验就决定了他的反应跟有经验的警员是有差距的,而又缺乏NYPD的指导和帮助,怎么可能不落入NYPD和DA的陷阱呢?就算是一个普通的任何行业的公司,在对待实习员工的时候,都会安排专门的人负责带领这些实习生,遇到问题,实习生跟主管或者负责人商量着决定如何处理,不会单独放任一个实习生去独立面对客户或者处理需要有经验的员工才能处理的事情,这个是行业惯例,但是在NYPD却变成反向惯例,一个新兵菜鸟警员,要被扔去做最危险最困难的活,只有成功生存下来才算是成功经受考验,成为合格的正式警员,如果说这只是一种考验方式,无可厚非,但是如何风险和考验远远超过了实习警员所能够处理或者承受的范围,这样的行为就是明知有造成危险的风险,而放任这种现象的发生,这何尝又不是另外一种犯罪呢?
第九宗罪,NYPD和DA 与梁警官的同伴达成了协议,同意他的同伴提供对梁警官不利的证词来换取对他同伴的不起诉,从某一种程度上,NYPD,DA和梁警官的同伴站在了同一条战线上,而梁警官站在了他们的对立面,一开始
NYPD就没有把梁警官摆在自己人的位置上,一出了事情,第一时间找证据,找漏洞,找各种对梁警官不利的东西和证据,完全对梁警官的尴尬处境视而不见,而警察工会律师的表现就变成了一个披露这些消息态度的导火索,根据梁家人的说法,是警察工会的律师太忙,有太多的案件无法处理,而且劝说梁警官直接认罪,所以他们被迫更换了律师,排除法律上的那些有争议的点,NYPD的这种行为完全就是消极不配合,警察工会律师的职责就是专门维护警察自己的利益的,结合刚才提到的第一宗罪,因为他是实习警员,本身不受工会保护,所以工会律师可做可不做,无所谓是否能够代表他的权益,所以梁警官要么就要忍受NYPD的消极态度,要么就要被迫做出更换律师的选择,我甚至更加恶劣的猜想,NYPD故意采用这样的方式消极避开了工会律师参与到本案中,从而最小化NYPD在案件中的影响,把它单独看成是梁警官个人独立的案例来处理。这难道不是NYPD对梁警官的消极歧视么?
第十宗罪,回归到网上热烈讨论的这么多白人警察案件和梁警官案件作类比,我必须要问一句,为什么是梁警官,为什么是要这位华裔实习警员,为什么是在这么多白人警察免予起诉之后,第一个被判罪名成立的人?排除梁警官本身的案情不提,梁警官最终罪名成立,是由NYPD一手造成的,他们把梁警官从案件发生的最开始就一步步逼迫得他没的选择的走向被告席,通过消极不配合和各种说不清道不明的手段,把他逼得毫无退路,成为整个案件的替罪羊,可以说是NYPD一手倾力打造了这只替罪羊,但凡在我文章前面提到的任何一个阶段性的环节向他伸出援助之手,梁警官都不会落到今天这样的悲剧。梁警官性格上的弱点和缺点,甚至他的华裔身份,都不能够成为NYPD打造替罪羊的借口。
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帮助大家正确分析梁警官的案件,看清NYPD在这场事件中扮演的不光彩的角色,让我们反抗的怒火来得更猛烈一些吧。
纽约执业律师Tina
2016.2.15执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