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名男子信用卡曾透支了6毛钱,6年后所产生的滞纳金高达7547.94元。高额的信用卡滞纳金实在让人瞠目结舌,可它没有一丝合理之处。 …[详细]
1999年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对滞纳金做了规定,这是银行征收的依据。根据该办法,倘若逾期没有还上最低还款额,那么要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来收取滞纳金。而这个最低还款额的算法很吓人,如下图:
不难想象包含了“费用和利息的100%”的最低还款额会一路快速增值,雪球越滚越大。而除了工行等极个别银行,几乎所有银行的信用卡章程中都不会对滞纳金设置上限。所以6毛钱生出7000多元人民币的滞纳金毫不奇怪。关于滞纳金的疯涨,《华西都市报》2013年报道过一个极佳的诠释案例。一位陈先生在2007年最后一次消费后,信用卡欠了银行967元,6年后,这个数字变为1.9万元。想不通的陈先生去银行打了流水账单,吃惊地发现——“全是滞纳金,每个月都在涨,从20多元到500元,比利息都多!”银行的流水显示,2010年9月陈先生需缴纳101元滞纳金,2011年9月变成217元,2012年9月涨为400余元,2013年已经变成了每月500元。
长长的明细让陈先生终于搞清楚滞纳金的恐怖式疯涨
如此疯狂的滞纳金是许多人的噩梦。2012年北京西城区法院发布过一份名为《个人消费贷款审判白皮书》的报告,指出“案件年均增长率超过100%,10万元以上大标的额案件明显增加。拒绝偿还透支金额的持卡人,多数是不满还款金额超过了消费金额,而超出金额中大部分是按日计算的滞纳金。”
我们的生活中,常常要遭遇各种各样的滞纳金,却少有人说出滞纳金究竟是什么。学界一般认为,征收滞纳金是一种执行罚(学术解释是“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行政机关迫使义务人缴纳强制金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行政制度”)。
有法官发言为证。四川邛崃法院的一起案子没有支持银行关于滞纳金的请求。法官彭诗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滞纳金首先是具有法定性,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款项,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其次是具有强制性,滞纳金的征收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此外,滞纳金具有惩罚性,是对超过规定的期限缴款而采取的惩罚性的措施,并且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从这些特点可看出,滞纳金只能发生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只能行政机关收取,商业银行等单位无权收取。”
总之,欠税者要交滞纳金可以理解,欠银行信用卡债的人也得交纳就完全没法解释了。
中国开始收取滞纳金源自税收(图片/红网)
张婉苏的博士论文《滞纳金制度研究》考据了滞纳金在中国的发展,发现它来自计划经济时代,首现于1950年颁布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最后在其它行政领域引入。水费、电费、排污费、公路养护费等诸多的行政收费都陆续搞起了滞纳金的概念。然而,在改革开放后,银行也好,还是水电气等公共事业也好,其实已经没有行政属性。不管是发卡还是供水供电供气,这些单位和消费者都是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关系。因此,一些部门也进行了改革,比如水费就取消了滞纳金。当时的通知是这么说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将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30条中‘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的规定删去。”
学者陈承堂在论文中把信用卡滞纳金称为“中国计划经济时代全能国家思维的产物”,时代在变迁,作为与国际接轨得相当好的银行业有何理由不改呢?
行政机关收取滞纳金,也必须要考虑合法性、妥当性和必要性,不是想收就收,更不是想收多少就收多少。因为这是公权力之手在对民众进行惩戒,该小心又小心,避免民众受到无谓的伤害。如张婉苏在论文中所言,“对于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属于侵害性行为时,必须采取限制性的方式,即运用最小的侵害方法,一方面维护了公共利益,同时也能保证人们的合法权益。”
因此,近些年来,在排污费、商品流通税、个人所得税等许多方面,滞纳金的比例都下调了。而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交通违法罚款,2008年公安部出台的政策提出了罚款数额限制——加处罚款(即滞纳金)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公安部对于交通违法罚款也做了数额限制,而银行的滞纳金则没个顶
行政机关都在限制滞纳金的比例和数额,商业银行又有何资格坚持着惊人的“利滚利无上限”呢?这实在没有半点站得住脚。
在其它国家和地区,也存在着针对拖欠行为收取一定警示性“罚款”的现象。这比较像民法中合同违约金的概念——借款人没有如约归还最低还款额,承受损失的借款方收取一定惩罚性和督促性质的金额。但是,这个违约金也是饱受争议的。因为逾期不还本身便会计算高额利息了,再收取违约金是一事二罚。德国的信用卡没有违约金一说,理由是该国逾期的利率已经很高了,包含有制裁债务人履行之意,倘若再另加违约金不合理。
而美国、澳大利亚和我国台湾地区,银行对逾期不还信用卡者收取延迟费或者违约金。不过也越来越松动。在美国,通过《信用卡法案2009》对延迟费进行了调整,上限由每人39美元左右调整到了25美元。在台湾,曾有有一段时间也是各家银行“群魔乱舞”,按比例收取的违约金相当惊人。但是怨声载道,最终在2011年,台湾“金管会”出台了新的办法,信用卡逾期违约金封顶——持卡人逾期1个月,银行限收违约金300元新台币、第2个月收400元新台币、第3个月收500元新台币,3期以后便不能再收了。就算是这样,人们也依然觉得信用卡违约金高,在进行斗争。澳大利亚也是类似的情况,会收取有封顶的小额拖延费,不过目前20万左右的“卡民”正在通过一家律所向全国多家银行发起诉讼。
澳大利亚“卡民”针对信用卡拖延费对多家银行提起了集体诉讼
导语里提到的这位江苏的男士,欠款欠得非常冤枉。新闻报道提到“当初信用卡是在学校统一办理,相关手续都不是他本人签名,而且银行也没有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可这件事情对他的影响非常大,他被银行列入黑名单,连买房大计都耽误了。这里面有一个关键的信息点是学校统一办卡。前些年,许多银行为了跑马圈地大肆发放信用卡,甚至连大学生都不放过。而在审核上也不好好把关,以至于产生了很多“卡奴”。在催债的时候银行又占有绝对优势地位,动不动影响到买车买房,甚至有些“卡奴”还生活在会被追究刑责的阴影中。走投无路下,有“卡奴”铤而走险去抢劫,甚至还出现了自杀这样的情形。
因此,中国大陆不仅仅应该废除滞纳金,甚至连封了顶、有限制的小额违约金也不该收取。除了欠款人已经支付了利息、不能重复制裁这个理由外,更重要的一点是,许多人大肆的办理、使用信用卡,甚至最后还不起卡,不仅仅是自己有问题,也是因为银行的“引诱”。就像有人问的———追究“恶意透支”,为何不追究“恶意发卡”?
“卡奴”负债累累,并非全因为自己管不住自己,银行的泛滥发卡也是重要原因
连正儿八经的交通违法罚款都能封个顶,银行凭什么滞纳金收得如此霸道?信用卡滞纳金这种没有章法、只有压榨的收费,再不走到尽头更待何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