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亞特蘭大台灣商會會長王多祿及副會長張正昌於2014年8月10日在東雲閣餐廳召開澄清說明會,在8月4日email 給亞特蘭大台灣商會理事們的開會通知上,註明是限理事及眷屬參加,但卻又私下邀請了各報社記者以及許多非理事的其他社團人員參加,而且澄清說明會變成批鬥邱前會長和停權大會 (註:亞特蘭大台灣商會的章程並無對理事停權或開除之條文),誠信何在?在澄清說明會的現場分發「澄清外界對亞特蘭大台灣商會扭曲及誤解」兩頁的傳單,內容有諸多不實的陳述,在澄清說明會上亦有許多不實之言論,已損及本人(文中之邱前會長)之名譽,本人在此反駁其不實之陳述,以避免其言論混淆視聽,誤導群眾,本人並保留法律追訴權。
首先,在澄清說明會的現場分發「澄清外界對亞特蘭大台灣商會扭曲及誤解」兩頁的傳單,具名的是「台灣商會全體理事」,但事實上,理事們是到了現場才拿到傳單,傳單內容並未事先傳給理事們看,亦未在理事大會通過,為何擅自使用「台灣商會全體理事」具名?這是否有規避責任之嫌?是否應該以會長王多祿具名?同時,「台灣商會」是指哪一個台灣商會呢?光是美國就有幾十個台灣商會。含糊不清的具名,本身就有失其正當性。
事 情 真 象
一、關於12/31/2013之跨年晚會
在2013年10月亞特蘭大台灣商會之第二次理事會上,有一位理事提案繼續舉辦跨年晚會,當場由理事大會投票表決通過,交由會長執行,這是正常的作業程序,並非傳單中所描述的「在理事們強烈的要求下,才勉強答應舉辦跨年晚會」。邱前會長在隔天便立即打電話到亞特蘭大華僑文教服務中心將場地預訂下來,並請張正昌理事(那時候擔任秘書長)到亞特蘭大華僑文教服務中心填寫預訂場地表格。
在其澄清說明會的現場所發的傳單描述:「例年來,跨年晚會乃本會與來自台灣僑胞僑團歡樂重要活動,邱前會長卻于當日動員大批大陸人士,前來參加晚會。商會眾理事均認為,此舉對不起台灣僑胞、僑團」。
一年一度的跨年晚會是亞特蘭大僑界的大型活動,每年均有眾多僑胞熱烈參加 (不分台灣人、中國人、東南亞人、美國人),都一起渡過一個溫馨的跨年夜晚。亞特蘭大台灣商會理事大會通過要在12/31/2013舉辦跨年晚會,決議時也並沒有規定只限來自台灣的僑胞才能參加,因此在登報宣佈活動消息時,是刊登「希望僑胞們踴躍參加,以共襄盛舉」,由僑胞們自由報名參加。
跨年晚會辦得相當成功,共有三百多人參加,晚會有節目表演、美味的點心,教跳團體舞,交誼舞會,摸彩以及香檳酒倒數讀秒跨年,賓主盡歡。亞特蘭大台灣商會的每一位成員應該都感到很高興才對,為什麼會用狹隘的心態來否定活動之圓滿成功?而所持理由只是有許多大陸人士參加。據報名的資料顯示,260位報名的僑胞中,有180多位是來自台灣的僑胞 (許多是社團集體報名),我都認識,其他都是沒有事先報名而臨時參加的。台灣商會有許多理事在中國大陸做生意,也有在大陸設廠的,現在用這樣兩面的手法和狹隘的心態來扭曲和打擊自己的商會,對得起良心嗎?來自大陸的僑胞就不是僑胞嗎?僑界社交娛樂的活動應該是要廣結善緣,不宜以狹隘的心態來劃分族 群,狹隘的心態在僑社無法促進和諧,只會製造磨擦和對立 (與來自大陸的僑胞)。
二、商會舉辦活動的問題
傳單中描述:六、「邱前會長在任內亦不願辦任何活動」,我在會長任內(2013~2014)辦過下列活動:
1) 舉行 6次理事會議,加上另外1次歡送兩位辦事處同仁榮調回台。
2) 協助林展業理事舉辦 Atlanta Winter Global Wonderland大型嘉年華會的宣傳活動。
3) 代表本商會接受Georgia Asia Times之採訪,以台灣商會的角度,對於主題為「Taiwan:
Strategic Gateway for Georgia Business into China and Asia」之看法。
4) 以亞特蘭大台灣商會會長名義投稿至 Atlanta Business Chronicle (亞特蘭大商業周刊) 呼籲支持
台灣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 。
5) 本商會與美東南區玉山科技協會、美東南區中華學人協會、亞特蘭大中華總會、北卡州台灣
商會、亞特蘭大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於4月26日在亞特蘭大華僑文教服務中心共同主辦
「支持台灣加入 TPP (跨太平洋夥伴協定) 研討會」。
6) 2013年12月31日舉辦跨年晚會。
7) 製作亞特蘭大台灣商會 Polo shirt 制服。
這些活動在理事大會時我都有向理事們報告,不知道王多祿會長所稱:「邱前會長在任內亦不願辦任何活動」之陳述是以什麼樣的心態產生的?完全無視於事實的存在。
三、停權的問題
在8月10日的澄清說明會上,陳献士理事的提案:今天不做停權的處理,下次理事會請邱耀輝來說明辯白之後,再由理事投票表決。王多祿會長卻仍然執意進行停權的投票:是聽不懂話語呢?還是有預設立場?本是同商會,相煎何太急?
荒謬的是亞特蘭大台灣商會的章程根本就沒有停權或開除會籍的條文,勉強找一個北美台商總會的章程來張冠李戴,請問我們是亞特蘭大台灣商會還是北美台商總會?北美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章程第三章第三之十條規定: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才算通過,而8月10日的投票現場,點數票數之後就宣佈二分之一,過半數通過。最根本的問題是:8月10日的會議是澄清說明會,而不是理事大會,究竟在表決什麼呢?有法源根據嗎?因此這個所謂停權的表決是有效力的嗎?答案當然是無效的,因為是於法無據,程序錯誤。
王多祿會長宣稱有看到邱前會長去向僑委會和外交部告狀的信函,但並沒有說明到底信函的內容是什麼,就稱之為具名的黑函 (請問王會長,有具名的信是叫做黑函嗎?),你指控邱前會長寫信給僑委會和外交部,所以積極要做停權或開除的處置,空口無憑,請王會長公佈完整信件內容及資料來源的影本(非口述),不要斷章取義,讓大家看看邱前會長是否有去函僑委會和外交部告狀,以昭公信。事實勝於雄辯,如果你所言與事實不符的話,王會長你就已經涉嫌公然誣蔑本人了。
四、亞特蘭大台灣商會銀行帳號未移交的不實陳述
亞特蘭大台灣商會詳細的財務結算到4月份時就發給每一位理事一張詳細的財務報表了,每一筆收支都列在上面,張正昌副會長在澄清會上說我7月才報告財務,有憑著良心說話嗎?第25屆的年度財務總結,也已於7月20日在福臨門餐廳的「第25屆年度會務總結報告及餐會」中向理事們報告了,那時候我也宣佈,銀行帳戶是在 第一銀行(First IC Bank) Johns Creek 分行,所有財務資料包括財務報表都放在高鴻鳳理事那裡, 高鴻鳳理事是第一銀行 Johns Creek 分行的 Branch Manager,請第26屆相關人員到第一銀行 Johns Creek 分行拿。宣佈此事時,第26屆的副會長張正昌和秘書長陳曉雯都在場。第24屆財務移交給第25屆時,也只是到第一銀行 Johns Creek 分行 更改簽名,這個銀行帳戶是第24屆留下來的,第25屆接任時有授權簽名的是我和張正昌(第25屆秘書長),我卸任後已經取消我在這個銀行帳戶的簽名,現在帳戶仍然開著,沒有關閉,隨時可以查帳,目前張正昌(第26屆現任副會長) 是這個銀行帳戶唯一的授權簽名者,事實上只有第26屆 (現在這一屆)才掌握這些結餘款。請問王多祿會長,你需要捧著現金才叫做移交嗎,你是否可以去問一下第24屆的劉會長,看當時他是怎麼移交給我的,你們有必要在這雞毛蒜皮的事情上做文章嗎?
五、理事入會的問題
「澄清外界對亞特蘭大台灣商會扭曲及誤解」傳單中第一至五項之陳述都屬於 ”新理事加入” 之問題,在此說明這件事情之真實情況。
2014年5月間,本人尚在亞特蘭大台灣商會會長任內(第25屆),王德理事給我7位已離開之舊理事申請重新返回亞特蘭大台灣商會之申請表格,那時候距離第25屆任期屆滿只剩下1個半月(理事任期 7/1 ~ 6/30),而且在5月18日又有下一屆會長選舉(有兩人競選),為避免有投票方面的困擾,因此我覺得應加入第26屆為宜,所以移交給下一屆會長在理事大會上處理(章程規定須理事大會通過,才能加入)。
第26屆會長王多祿於7月2日收到王德理事的10份申請書(7位前理事重返加上3位新申請),按照常理,如果申請表格有資料不全或缺件,應該立即通知申請人更正或補繳文件,並繼續審核,但是王多祿會長沒這樣做,反而在7月13日接受另外10個人的申請,宣佈成為新理事,並告知比較先申請的那10位申請人說,理事名額已滿,無法接受其入會。這樣的做法是否違反常理、是否厚此薄彼,是否有偏私排他、聚集己方多數投票人的嫌疑呢?值得讓大家來思考。
傳單中描述:「四、邇來,邱前會長在外宣稱,這十位申請人已於三、四及五月間,即已送交申請書。」之陳述純屬杜撰,蓄意抹黑,邱前會長既未在外宣稱,也未在僑界放話。邱前會長如果希望這十位申請人通過,大可在卸任前就將其付諸理事會表決通過,也不須增加理事名額(第25屆理事共33位,未達滿額之40位),何需在外宣稱?何需等到7月才將申請表移交給第26屆處理呢?
六、結語
以上只是舉幾個例子,還有其他諸多不實的陳述,古云:「欲加之罪,何患無詞」,其抹黑、扭曲之用意很明顯,但相信「公道自在人心」、「清者自清,濁者自濁」。王多祿會長加入亞特蘭大台灣商會不是太久,但在這事件中卻有許多偏頗之言論,是否背後有人指使?是否為人所利用?值得推敲。
王多祿會長在亞特蘭大僑社以前沒有當過會長的經驗,要了解,會長的任期無論是一任還是兩任,終究都將會屆滿。在此要忠告王會長關於「會長」這個職務的正確觀念,同時,也提供給年青的後進們一個參考:
1) 會長是理事之一,會長不擁有亞特蘭大台灣商會,會長應將全體理事的權益放在第一位。
2) 會長的職責是服務大家,應以謀求全體理事的福利為己任,要避免會長的權力為少數人所利用。
3) 會長的權力運用得當,可以造福人群,但如果權力運用不當,則將會使得僑社烏煙瘴氣、紛爭不斷。
4) 擔任會長應該虛心求教,謹言慎行,切莫信口雌黃,避免導致人格、品德和信用的敗壞。
5) 擔任會長應保持中立,公正行事,誠實正直,明辨是非,切莫結黨營私、羅織罪名,排除異己。
所有的事件都會成為過去,但遺留下來的將會是在事件中之言行舉止給予人家的印象。子曰:「巧言令色,鮮矣仁」,古人也說:「放下屠刀,立地成佛」。凡事必須先端正心態,真的憑良知而行,而不只是掛在嘴邊的口頭讒。品德是為人處事的第一要件,有良好的品德才有資格擔任群眾的領導者,嘩眾取寵的言論未必能取得聽眾的贊同,人家也許把它當成笑話來看而已。如果能夠把握以上的觀念,相信就可以把會長的職務做好,共勉之!
亞特蘭大台灣商會
第25屆會長 邱耀輝(2013~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