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对婺源县民政局原局长胡云鹤贪污受贿案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胡云鹤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追缴赃款余额53.945万元。
法院一审查明,2007年底,为感谢胡云鹤在公司落户中云镇的租地过程中给予的关照与支持,某牧业公司董事长周某先后两次送给胡云鹤两张银行卡并告知密码,每张卡内存有1万元。2011年,胡云鹤通过自己的影响力为该县中云镇某村委会保留了原本计划核销的无法核定移民指标100个,向该村委会索要2年100个指标项下的无法核定移民资金10.5万元。
2012年底,胡云鹤给该县五个村委会安排了省民政厅给婺源县的70万元冬令救济资金,并在资金拨付到位后向五个村委会索要了23.1万元。2007至2008年间,中云镇政府出资购买樟树苗,胡云鹤通过不入账、伪造虚假合同、虚开发票等形式,将56.945万元据为己有。综上,被告人收受索要贿赂35.6万元,侵吞、骗取公共财物56.9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云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同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法院综合被告人索贿、坦白认罪、退缴赃款等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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