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播发,其中“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引发巨大反响。劳教制度历经半个多世纪,近年来因其法律依据不足且违反宪法和上位法,有违罪罚相当和程序正当等法治原则,且在实践中被广泛、严重滥用,劳教措施侵犯人权的问题成为众矢之的,其存废或改革的讨论不断。
大事记
1957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颁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成为劳教的主要依据。
1979年
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明确劳动教养制度可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长达一到三年,必要时可延长一年。
1982年
国务院颁布《劳动教养试行办法》,针对对象包括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后随《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出台,更多人员被纳入劳教范畴。
2005年
公安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将赌博、淫秽物品相关行为纳入劳教调整范围,最高刑期从四年缩短为两年。
2009年
中央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正式将“违法闹访者”纳入劳教对象。
2013年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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