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李丽娟在今天的宣判现场 胡育萍 摄
中新网杭州11月6日电 今年1月1日发生在浙江杭州萧山的一起大火导致尹进良等三名救火的消防员牺牲。6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该起大火的纵火者李丽娟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的辩护律师表示,宣判前他曾会见李丽娟,李表示自己宁可获死刑,也不想拖累家人,不会再上诉。
李丽娟,女,浙江杭州人,原系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员工。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李丽娟因工作岗位被调整等原因对班长王铭等人产生怨愤,遂决定放火报复。
2013年1月1日凌晨2时许,李丽娟穿着男式棉衣,骑乘事先充好电的旧电动车,到达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为躲避公司大门监控,李丽娟翻墙而入,后点燃包装仓库东侧堆放的纸箱。
火灾发生后,友成车间员工首先发现并迅速报警,当时仍在公司上班的193名员工被及时疏散。
但火势迅速蔓延,致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二号厂房、机器设备等财物全部焚毁。而火灾扑救中,有消防官兵尹进良(殁年27岁)、陈伟(殁年21岁)、尹智慧(殁年19岁)牺牲,另有消防战士王亚飞、黄海军、王磊不同程度受伤。
经鉴定,大火造成被害单位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千余万元。
庭审阶段,李丽娟的辩护律师曾提出,李有放火事实,但主观上对火灾的损失和严重后果没有预期,对三名消防队员的死亡没有刑法上的因果联系,消防员的牺牲原因有很多,包括延误救火时间等。“如果是当时在场员工牺牲,那李肯定有责任。但结果消防员因为救火牺牲了,李丽娟肯定是没有这种主观故意。刑法上的因果应当是客观的因果联系,就不能把这个结果归在她头上。”
法院认为,被害单位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消防设施符合相关规定,并在日常管理中尽到消防安全教育职责。李丽娟作为仓库资深员工,明知仓库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物品,仍纵火焚烧,显然具有放任重大火灾结果发生的主观故意。而消防部门在接到报警后,在最短之间内调集最强战力展开灭火,并就近占据水源确保灭火现场的不间断供水;为控制火势蔓延并搜救可能被困火场的人员,积极组织消防战士开展内攻,因风向突变火情发生变化而致陷身火场,整个灭火工作符合消防部队战斗条令。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丽娟因私利泄愤,放火焚厂,致六名消防官兵死伤,公司财产遭受数千万元损失,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最终,李丽娟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庭审结束后,李的辩护律师邓继祥说,宣判前,他曾去看守所会见李丽娟。“她自己希望被判死刑,如果一审结果是死缓或者上诉能改判死缓,她出来也70多岁了,只会拖累家人。”
根据邓继祥的转述,李丽娟的家人还是希望上诉的,但李本人已经没有求生的欲望,她觉得活得没有意义,拖累家人不如死刑。“最后还要看她在10天之内会不会改变想法。”邓继祥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