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岁的吉某与90后妻子小祁 资料图
人民网北京11月4日电 2013年4月,南京某小区发生命案,时年24岁的吉星鹏与90后妻子小祁发生激烈争吵,吉星鹏挥刀砍向妻子,小祁被砍伤,最终抢救无效死亡,留下了出生仅100多天的宝宝。这起命案迅速引发了社会关注。
该案将于今天14时30分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书: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责
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吉星鹏提起公诉中称,2012年8月以来,被告人吉星鹏因怀疑其妻祁某与他人有染而多次发生争执。2013年4月25日7时许,吉星鹏酒后回到家中,再次因上述原因与祁某发生争执,争执中,吉星鹏先后持菜刀和水果刀对祁某头部、胸背部、四肢等部位砍击和捅刺数十下,致祁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祁某是被锐器刺戳、砍切头胸腹部致颅脑损伤合并大出血而死亡。
据媒体报道,吉星鹏实施犯罪行为期间,其父亲拨打110电话报警,吉星鹏随后在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根据鉴定结果,吉星鹏被评定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吉星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南京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吉星鹏会被判死刑吗?
关于此案的最大焦点在于吉星鹏是否会被判处死刑,记者在庭审前采访了北京律师许昔龙对此进行分析解读。
记者:根据媒体报道,吉星鹏实施犯罪行为期间,其父亲拨打110电话报警,吉星鹏随后在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您认为,吉星鹏在此案中是否属于自首?
许昔龙:吉星鹏涉嫌故意杀人案庭审过程中,对于吉星鹏是否构成自首应该是一大看点,自首与否,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吉星鹏的生或死。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明确了“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视为自动投案。
根据媒体报道,吉星鹏实施犯罪行为期间,其父亲拨打110电话报警,吉星鹏随后在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如果报道属实,虽然并非吉星鹏主动投案,而是由其父代替向公安机关报警,但吉星鹏在现场等待警察前来处理,没有逃跑、拒捕等行为,符合法律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但认定自首除自动投案外,还得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如果吉星鹏在法庭上翻供,拒不如实交代犯罪经过,则不属于自首。
《起诉书》一般不会写明“自首”,公诉机关要结合被告人在法庭上表现,再下定论,并会根据整个庭审情况,提出量刑意见。
记者:如果吉星鹏被认定有自首情节,并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否可以免死?
许昔龙:日前召开的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强调:要坚持最高质量标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司法实践中,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一般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本案因年轻人不能理智地处理婚姻家庭琐事,激情杀人,身后还有一个刚失去母亲的婴儿,加上自首的认定,我认为应属慎用死刑立即执行的范围。但根据媒体报道,吉星鹏本人尚未取得被害人家属一方的谅解并达成经济补偿协议。“一命抵一命”的观念在国人心目中根深蒂固,被害人家属不肯原谅他的行为,增加了法院审判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