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广州10月25日电 许霆状告广州银行“不履行告知义务”一案,25日在广州市越秀区法院第二次开庭。
山西男子许霆7年前在广州借自动取款机故障取款17.5万元人民币,后被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二审改判5年,经历多番波折后,许霆因狱中表现良好于2010年被假释出狱。今年7月,许霆到涉案的广州银行恒福支行要求打印交易账单遭拒,继而到广州市越秀区法院递交起诉状,要求银行提供许霆开户至今的银行账户明细账单,并获立案受理。
许霆起诉称,2006年2月18日,许霆在被告处开设了活期账户存折,2006年4月21日其用和存折账户关联的银行卡在ATM自动取款机取款时,因柜员机出错而超出账户余额取款17.5万元,许霆亦因上述行为被判刑。
许霆起诉银行的理由是:今年7月4日,自己前往广州银行,请求打印上述账户一直以来的明细对账单,但被告却口头拒绝,也未给出任何书面说明或书面答复。
该案于10月9日第一次开庭,当时现场进行证据交换和观点阐述。在25日的第二次开庭中,许霆未到现场,许霆代理律师坚持认为,提供账户明细对账单是银行客户最基本的权利,也是金融机构最基本的义务,请法院要求判决被告银行履行义务。
银行方面则认同储户有要求银行提供对账单的权利,但认为本案中许霆取款时ATM机出现错误,因此许霆账户的部分流水记录不能真实反映该账户交易状况,属于错误的记录,银行是不能向许霆提供错误的账户流水信息。
同时,银行提出ATM机的流水记录虽能显示许霆实际的取款数额,但银行并没有电子存档该记录,唯一的纸质记录已被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提取,银行亦无法提供该流水记录。
25日的庭审持续了一个多小时,法院表示将择期宣判。
记者了解到,许霆告银行的目的主要是为取证,此前许霆向广东高院递交“无罪”申诉材料,如果能通过银行拿到当年取款记录的详细内容,或许可以作为新证据,对许霆“翻案”有帮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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