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立立精神受到了刺激
蓝立立家中的情况
“女孩被强奸后,警方刑拘了嫌疑人,并向检察院报捕。检察院以“发案时嫌疑人不知对方为幼女”,不予追究法律责任。女孩因此精神受到刺激。家长向110报警,警方赶到后将其送往精神病院。经医生开药后回家休养。”
近日,广西陆川县乌石镇一13岁的少女被25岁男子一夜强奸5次后精神失常,警察抓了嫌疑人,但检察院不予批捕,此事件导致受害人精神崩溃。母亲向警方电话求助,结果女儿被强行送进精神病医院。
不满14岁小学生被强奸受害人的母亲刘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女儿蓝立立(化名)是陆川县的一名小学生。今年3月25日在家被我骂了几句后赌气出门,被在网上认识的25岁冯某以看电视为由带去宾馆,并与其发生性关系。”蓝立立是在网上认识冯某的,而且事发当天她曾用母亲的手机与冯某联络。开始母亲并不知道女儿认识冯某,但是孩子失踪当夜刘女士查看了手机上女儿的聊天记录,才意识到可能是出事了。
刘女士表示,蓝立立在强奸过程中曾激烈反抗,不断挣扎并哭喊:“求求你,我还是小孩,刚13岁,放过我吧!”并在挣扎过程中,把冯某的眼角抓出了血,可是冯某仍然继续施暴。为防蓝立立逃跑,冯某把其衣服藏到卫生间,一夜连续强奸了五次之多,最后还索要了她的密码,可能企图删除聊天记录。
3月26日,经过彻夜寻找,刘女士在公园附近护栏陂边找到自己的女儿,当时蓝立立双眼通红,泪流满面,神情呆滞。问她什么她都不说不出声,整个人像傻了一样。在寻找过程中,刘女士曾在网上询问过冯某,冯某表示没有与蓝立立见面。在多次追问下,当天冯某承认与其发生性关系。而且是冯某在强奸完蓝立立后将其扔在了公园,并通知让家长来接人。
刘女士称,在知道此事后本来是立即要去报案的,但冯某提出私了,说给1万元买补品及补偿,有什么事情他会负责任到底,并提出和女儿结婚,照顾其一生。但是,在作出上述承诺后冯某就不再接电话了。两天后刘女士找到冯某的父亲,要求给个说法,其父说:“我们不会理你的,要告你就去告。”
2013年3月28日下午,蓝某在其母亲、表姐的陪同下到陆川县公安局陆城派出所报警称遭冯某强奸。
两次检察院均不予批捕刘女士称,报案后4月4日公安局刑拘嫌疑人,4月11日公安部门向检察院报捕,4月17日检察院回复不予批捕。同日,公安机关只能将嫌犯取保候审。4月22日公安机关再次申请报捕,但陆川检察院同样不予批捕,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警方重新整理材料后申请复议。
在第二次检察院不予批捕后,刘女士告诉记者,我们曾向检察官陈某申诉,没等我们申诉完,他就说:“罪犯在强行发生性关系时,不知道受害人的年龄,不予追究法律责任。”然后称会见结束,人就离开了。
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批捕的做法遭到家属质疑。刘女士称,听说冯某的嫂子的表兄之前是在陆城派出所任所长,现在陆川公安局户籍大队。她怀疑罪犯背后有“保护伞”。
记者致电陆川县温泉派出所,其工作人员表示:在接到家属报案后,派出所出警侦查,并找到了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获得相关证据后上报检察院,但检察院不予批捕抓人。鉴于办案的时间限制,他们只能放人。
为了解事实,昨日记者采访陆川检察院,陆川检察院工作人员以还没到上班时间、办公室主任不在和不清楚事情情况等理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警方强行将受害者带到精神病院?冯某被抓十多天后就被放出来了,知道这一情况后,刘女士立即找到派出所询问。民警的答复是:“冯某是取保候审”。刘女士说:“女儿受这一沉重打击后,精神完全崩溃,我们打电话给警方求助,警方来人强行给女儿上手铐,送进了精神病院。当时所有街坊邻居都在,这让我们十分难堪。医生开了点药后,就让我们带着女儿离开了。”女儿现在住在亲戚家,有时情绪不稳定,会在晚上睡着后突然惊醒,然后在床上哭泣。
但家属的这一说法得到了公安机关的反驳。陆川县温泉派出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家属状告派出所的行为让他们很“委屈”,他们接到110报警服务台的指示,一户居民家中有一位精神病人精神失常,需要帮忙送往医院。出警到达现场后,他们发现病人情绪激动,有辱骂、打人等行为。上前控制病人时,遭到强烈反抗,所以用手铐将其铐住,防止她伤害他人。在家属强烈反对后,便把手铐摘下,戴上手铐的时间仅仅1分钟。病人上车后,在家人的陪伴下去往医院。“是家属报警称有精神病人需要民警协助送医院的。”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说。
不知道幼女年龄就不算强奸?中国政法大学许兰亭教授表示:根据《刑法》规定,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论处,但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出台了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为这一规定提出了一个特例: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法律怎样判断幼女是否被强奸?许兰亭教授认为,如果冯某称自己不知道蓝立立未满14周岁,无法判断出真实年龄,此情况由冯某举证,出示自己不知道蓝立立真实年龄的证据。但由家属叙述的情况看,女孩在遭受侵害时曾经反抗,并不属于双方自愿。且遭到侵害后,女孩精神失常,应不属于“未造成严重后果”。对于检察院提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批捕的做法, 律师认为家长刘女士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提出意见,或者向同级的人大投诉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