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兰州3月30日电(记者姜伟超、黄文新)记者30日从兰州市警方获悉,一名涉嫌“嫖宿幼女”的兰州市公安局城管关分局某派出所副所长被开除党籍、公职,目前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
这不禁让人联想到当年的贵州习水案,是“嫖宿”还是“强奸”引起社会各界的争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在司法解释中,凡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子发生性关系,不论该女子是否自愿,都属于强奸罪。既然如此,为何还会有“嫖宿幼女”一说?
先不论作案人员的身份,单就事件本身所体现出的肮脏、无耻、龌龊就足以令人作呕,令人发指!针对儿童的性侵行为,不仅是对受害人身体、人格的巨大伤害,更是暴露出了作案人员本身畸形、变态心理以及低级、恶心的特殊趣味!如此恶性的事件,不应给予任何法律或伦理的理解,犯案人员既然知道自己正在性侵14岁以下的幼女,那就应该定性为“强奸”,而不是“嫖宿”这种具有开脱性的说辞。
再联想到犯案人员“派出所副所长”的身份,执法犯法更是罪上加罪!
从2009年贵州习水案件再到如今的“兰州派出所副所长嫖宿幼女”案件,“嫖宿或强奸”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悲剧却一直在上演。少年强则国家强,这些幼女被迫与那些“叔叔”、“爷爷”发生性关系,那便等同于国家的未来正在遭受一次又一次的强暴!想到如此,“嫖宿幼女”一说是否有些无耻,有些可笑呢?
严厉打击关于未成年少女色情伤害的犯罪活动,莫给强奸的案子戴上“嫖宿幼女”的帽子,让“嫖宿幼女”成为受害人的二次伤害,成为犯案人员逃避应有刑罚的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