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李春情绪低落
5日上午10时,被告人李春非法集资诈骗案在陕西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百余群众旁听了审理。李春非法集资诈骗案数额高达十多亿元,造成136人损失1.43亿元,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咸阳最大的一起诈骗案。而李春被捕前丈夫时任泾阳县公安局副局长,因此备受社会各界关注,该案也被当地群众称为“陕西吴英案”。
以虚假期货投资吸收巨资
李春,女,43岁,案发前系咸阳市秦都区吴家堡街道办清洁工、咸阳市新生活美容美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0年4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咸阳市公安局刑拘,同年5月被逮捕。据悉,李春事发时还是泾阳县公安局某副局长的妻子,该信息也得到咸阳警方证实。案发后不久,该副局长已被免职。
咸阳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经退回公安机关两次补充侦查,现查明:被告人李春于2000年5月在青岛国大期货公司开立个人期货交易账户,同年12月将账户销户,并在郑州格林期货有限公司开立个人期货交易账户进行期货投资。
自2000年起,李春以帮助他人进行期货投资为由,非法吸收他人资金。李春对前来询问期货投资情况的人,隐瞒自己期货交易的真实情况,并对部分人许诺期货交易可产生利润外,每年按投资额付给6%~10%的利息,以此欺骗委托人投资来吸收资金;其间,还以验资需要等名义,向他人借款。李春吸收委托人资金、借款后,将少部分用于真实期货投资,大部分资金用于向委托人支付本金及虚拟利润和用于个人消费。为隐瞒资金用途,制造期货投资假象,李春还伪造了“期货交易结算单”向委托人告知虚假利润信息。由于其伪造的所有委托人每年利润数据基本上均为盈利,多数委托人为了获取更多利润,不断加大投资,一些委托人还介绍亲朋好友参与投资,使李春吸收的资金量不断增加。
举证材料装满三大箱
庭审中,被告席上的李春,已没有往日的风采,低着头微闭双眼,时不时用纸巾擦双眼,回答法官的问讯声音很小。对于公诉人的举证大多没有异议,但在公诉人宣读完第46、47位证人证言、证据后,她立即表示异议,称这两份证据中的两个证人名字不对。审判长当庭对李春提出的异议进行法庭调查,发现证据中证人名字在卷宗中记录无误,只是检方的公诉人因长时间连续数小时宣读证据发生口误,并不影响证据的真实性。
由于此案涉及136人,三个塑料箱装满了136份相关证据、证言材料,两名检方公诉人员轮流举证,整个庭审质证期间,大都是公诉方在宣读举证材料,被告人只是间或说“没有”、“是”等。
检方认定,从2000年开始非法吸收资金截止2010年3月的11年间,李春先后累计收取他人委托投资约13.89亿元,相关垫付、借款等6000余万元。投入其所控制的真实个人期货账户累计只有6900余万元,亏损490余万元。李春个人消费495余万元,其中有价值200万的猫眼石以及钻戒、跑车、房产等。累计给客户转出委托投资约13.48亿元,转出相关借贷、垫付5700多万元。共造成136人亏损约1.43亿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只追回被骗款5400多万元。
很多人借钱在她那里“投资”
5日上午,咸阳中院大楼门口聚集了不少群众。来自渭城区北杜镇西刘村的张兰(化名)说,2005年,她听朋友介绍,说是同村的媳妇李春在做生意,把钱“存”到她那投资不仅利息比存银行高得多,而且还有定期的分红利润,“当时想着李春是村上的媳妇,知根知底,并且村里一些人之前投了钱听说收益都很好,就把家里3万元积蓄‘存’了进去。”
张兰说,在她把钱交给李春的前两年里,只听说李春在外面做“期货”生意,但“期货”是啥,具体怎么挣钱自己并不知道。只是每隔一段时间李春就会送来一个账目表,有时候显示的买卖产品是小麦、有时候是玉米,“但自己根本看不懂,只是从收据上看除3万元本金外,有时利息涨得多一点,有时涨得少一点,基本和银行零存整取没两样,所以也就没在意。”
“直到2008年左右,说是提高了‘投资’标准,必需投够6万元才能继续享受利润分红,不然的话就会被强制退出,于是自己就再次追加了3万元,没想到刚投进去不久就听说李春‘出事’了,钱要不回来了。”张兰讲,李春出事后,村里很多村民当时都慌了手脚,因为他们都把积蓄投了进去,少的三四万,多的十多万,而这些村民的钱现在基本都没收回来。
“我现在不想别的,这些年的利息还有当时承诺的利润‘分红’我都不要了,就希望法院判决后能够把我的6万元本金收回来,让我供娃上学读书。”张兰说。在休庭间隙,一位着装时尚的女士说,受骗的人有不少人都是投了几十万、上百万元的,涉及的身份有农民、商人,也有公职人员,还有一些领导家属。好多人的钱都是借来投到李春那的,现在表面上有一百多人报案,其后面涉及的人还有不少,大家都在盯着这个案子。检方认为,其中涉及的公职人员等,也都属于受害者,没有参与共同犯罪。
对于检方的指控,被告人李春的辩护律师——陕西宇斌诚律师事务所的张巍宇认为,对被告人李春犯集资诈骗罪不持异议,但对公诉机关认定的犯罪数额有异议,起诉书指控的13.89亿是被告人李春先后收取他人集资款累积金额的总和,应当以被告人集资诈骗造成损失的实际数额计算。此外,136个被害人损失1.43亿元,也是把前期李春支付的利息也计算在损失之内,而应当核实各被害人实际造成的损失。5日下午4时许,法庭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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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非法集资案
2005年5月至2007年1月间,浙江东阳人吴英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隐瞒先期资金来源真相、虚假宣传经营状况、虚构投资项目等手段,先后非法集资7.7亿余元,用于偿付集资款本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诈骗金额为3.8亿余元。此案在全国引起轰动。2009年12月,吴英被金华市中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死刑;2012年4月,最高法未核准吴英死刑,该案发回浙江高院重审;2012年5月,浙江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