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所谓“树大招风”,《泰囧》在创下12.6亿元的票房纪录后,为光线传媒带来了近4.2亿元的票房收入,公司股价一个月内上涨100%,光线传媒因此“一朝成名”而带来的无形价值更是不在话下,但是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泰囧》利好光线传媒的同时,却也招来了不少“囧事”。
3月2日,电影《人在囧途》的片方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突然宣布状告《人再囧途之泰囧》片方光线传媒等四家公司。华旗影视称原告涉及“不正当竞争与著作权侵权”,并在一个名为“人在囧途系列”的微博上晒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的通知书。
有媒体报道华旗影视或向光线传媒等四家公司索赔1亿元,受此事件影响,光线传媒股票于3月4日开市起临时停牌。3月4日晚间,光线传媒发公告表示截至公告发布,“公司未收到任何有关此事的司法机关公文”,同时表示“对武汉华旗单方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制造舆论,对公司进行不符合事实的恶意攻击之行为,公司保留对武汉华旗进行起诉之权利。”
原告多途径发起“攻势”
昨日,记者搜索华旗影视的网站,发现其网站制作相当粗糙,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注册年份2007年,而公司留的联系方式竟为“027-114”。记者随后致电武汉114询问华旗影视联系电话,客服人员称该公司没有登记。
根据媒体报道,华旗影视于3月3日在北京某律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状告《泰囧》,然而发布会后却又拒绝记者采访。在上述名为“人在囧途系列”的微博上,记者观察到,其粉丝数只有24人,截至记者发稿一共发了9条微博,都是关于《人囧》状告《泰囧》事件的,第一条微博发自今年2月28日。在3月2日发布的题为“我们为什么要起诉《人再囧途之泰囧》”的微博中,华旗影视一纸500余字,用了十个叹号,满纸含冤,言辞激烈。由此看来,不排除原告华旗影视为“讨回公道”专门开设微博,以造声势的嫌疑。
在该微博上,还贴出了一则“法学专家研讨会”的信息,“1月31日,在人民大学法学院召开法学专家研讨会。议题《人再囧途之泰囧》的虚假宣传、对《人在囧途》名称的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是否构成对《人在囧途》的剽窃。”同时称与会专家包括来自中国政法大学、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社科院的6名法学界教授。
其中,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教授冯晓青在其3月3日的一则微博中表示:“电影作品纠纷案,涉及较大的可能是著作权侵权纠纷,但也不排除特定情况下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前者表现得多的是剽窃和抄袭,后者体现为违反诚信原则,不公平和正当地占有或利用了原告的竞争优势,或者窃取了原告的竞争优势。”
在冯晓青看来,“我们应当理性看待这个纠纷,不要太情绪化和情感化。”他表示商业纠纷是很正常的事情,何况两者之间有些联系。从著作权角度看,主要要辨别是否为正当使用,还是有剽窃、抄袭行为,但也要区分思想的利用和表达的雷同(使用),其中思想不受著作权保护。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考虑的理念则大不相同,焦点在于诚信原则。
而为了一部影片是否侵权而专门召开“研讨会”,还专门邀请知名高校教授、专家,业内人士普遍觉得有些“兴师动众”。同时,有人质疑为什么原告不在影片上映之初发出声讨,而是在《泰囧》一朝成名之后突然“袭击”,这是不是原告想借《泰囧》之名声增加自身知名度也引人猜想。
是否侵权尚未可知
根据媒体报道,原告列出光线传媒等四家公司三大“罪状”。首先,被告故意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暗示、明示两部片子是有关系的,《泰囧》是《人囧》升级版、第二部、续集等,使观众误认为是《人囧》原出品人、原班人马精心打造并奉献的又一部力作;其次,被告在全国各地的宣传、广告中,直接、大量地擅自使用《人囧》特有的名称,导致观众严重地混淆、误认;第三,将《人在囧途》与《人再囧途之泰囧》两部电影进行的比对中清晰地发现,无论从电影名称、构思、情节、故事、主题还是台词等N处,两部电影实质相同或相似。
原告的律师表示,被告的剽窃行为构成侵权,不过是把片名改了一个字,将“在”换成了“再”,表达的意思就是“再一次”,令观众产生这是续集的联想。此外,光线影业老总王长田关于《人在囧途3》将于2014年与观众见面的言论也表明被告至今仍在使用《人囧》的名称,继续实施着侵权行为,导致观众的误认和混淆在进一步扩大。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付明德告诉《证券日报》记者:“从报道来看,此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个是著作权问题,一个是不正当竞争问题。”
对于著作权问题,付明德解释道:“由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现形式,而不是思想内容,如果认为《泰囧》抄袭了《人在囧途》,必须是前者的"表现形式"与后者相同或雷同,而不是"思想内容"相同或相近。二者的表现形式是否相同,需要对二者进行比对,以确定二者全部或者部分情节、表达方式存在相同或雷同。”
至于不正当竞争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确定了如下不正当竞争行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这一侵权行为至少需要满足下列要件:1、被侵权商品是知名商品;2、使用了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误认。”应当说《人再囧途之泰囧》与《人在囧途》名称存在一定的近似性,付明德指出,“但是《人在囧途》是否是知名商品则是确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关键,原告需要举证证明这一点。”
公开资料显示,电影《人在囧途》于2010年6月4日上映,总票房约5000万元,这算不算“知名商品”?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人再囧途之泰囧》的所有权人是否存在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看其在宣传时,是否通过虚假宣传,使人产生如下误解:两部作品的"生产者"相同,这同样需要原告举证。”付明德指出,“在举证时应当注意新闻报道不能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