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腹生子”不只是发生在电视剧中。2月21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由“借腹生子”引发的离婚闹剧。
●为传宗接代
妻子助他“借腹生子”
1978年10月,王女士与同龄的吴先生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好,1980年,王女士生下了一个女孩。生意越做越好,吴先生却高兴不起来。王女士知道,丈夫一直想要个男孩传宗接代。“我在银行工作,不能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我于是就同意了他和别人‘借腹生子’。”王女士回忆。
1997年,45岁的吴先生结识了20岁出头的小玲(化名),在与小玲沟通后,夫妻二人决定实施借腹生子计划。三人约定,小玲怀孕生下男孩后会得到一笔钱作为补偿。
就这样,吴先生和小玲开始同居。
●日久生情他与“借腹者”假戏真做
1998年6月18日,小玲生下一对双胞胎儿子,这让吴先生喜出望外。
看到丈夫终于如愿以偿,王女士答应以收养的名义,将其中一个男孩的户口入在原住所地。
孩子生下后,王女士要抱走,小玲却说“孩子还小,得吃母乳”,王女士只好答应等断奶后再将孩子抱走。可眼看孩子已经快两岁了,小玲却仍没一点要交出孩子的迹象,反而和吴先生联系更加密切了,这下王女士着急了。
为此,两人经常吵架,可不管她怎么闹,吴先生都不同意和小玲断绝来往。王女士又找到小玲,希望她遵守约定拿钱离开,却同样被拒绝,愤怒之下,她对小玲大打出手。
“从那儿以后,他就很少回家,2004年,他还以一个儿子的名义买了一套房子。我真没想到事情会变成这样。”一想到这里,王女士就后悔不已。
2008年,吴先生从自家搬出后就再也没回去过。
●夫妻成陌路妻子诉至法院要离婚
为了给这段不忠的婚姻画上句号,王女士到郑州市中原区法院起诉离婚。王女士认为吴先生在婚姻中存在主要过错,要求法院判决自己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8万元。
吴先生同意离婚,但他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过错,不同意王女士所提的财产分割方法。“‘借腹生子’的事情是她默许的,小玲生产时也是她在协议书上签的字。她所说的那些‘夫妻共同财产’均不属实,儿子的房子是小玲买的,不是我买的。再说了,她凭什么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吴先生与小玲非法同居并生育二子,造成夫妻双方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但造成吴先生与第三者非法同居生子的事实,与王女士同意借腹生子的做法也有关系,其要求吴先生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8万元过高,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吴先生承担4万元。
王女士所指房子因在吴先生儿子名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王女士在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责任较小,在财产分割时可适当多分,但其要求将70%的婚后共同财产都分给其所有,其要求过高,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婚姻法》相关规定,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王女士与吴先生离婚;吴先生赔偿王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4万元;两套房产、本田轿车以及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50%归王女士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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