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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自力:“判一天也不服”
热点杂谈 | 2012年11月20日 06:57 / 作者:没有名字可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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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水街市场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汪自力涉嫌受贿和售假案可谓一波三折,在经历重审改判又提出上诉之后,二审法院以一审认定的受贿金额有误,再次纠正了一审结果。昨天,北京市二中院终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改判汪自力有期徒刑4年,罚金1万元。这意味着,汪自力的刑期一再改判,从最初的9年至重审时为7年,到最终减为4年。

  涉嫌受贿和售假被诉

  2005年12月至2009年汪自力任秀水总经理,后离职。2009年12月21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2月,汪自力被公诉到朝阳法院。

  据检方指控,2007年1月,汪自力和时任保卫部经理的祖绍中,以帮助商户解决被工商部门查抄为名,通过吴某(另案处理)索取并收受市场商户王某、李某等人2万元,以帮助王某等人过户摊位,索要对方21万元。二人以帮助杨某提供秀水地下3层仓库,允许其在市场内销售假“酷驰”皮包为名,索要5万元,允许俞某在市场内经营假包,索要2万元。二人行为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涉案金额30万元。

  另外,检方指控二被告人与商户杨昌君预谋,于2008年共同出租秀水地下三层一仓库,存放带有注册商标标志的男女包,用于销售牟利、分成,涉案物品价值76万余元。二人行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庭审时,汪自力辩称自己是秀水打假的举报人,此次涉案系遭他人报复。去年10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汪自力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法院对其执行有期徒刑9年。祖绍中两罪并罚,获刑5年半。

  重审后两次改判

  一审宣判后,汪自力提起上诉。2011年12月19日,市二中院依法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朝阳法院重审后认定,汪自力和祖绍中的行为分别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对于3起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认定。

  今年9月,朝阳法院重审分别判处汪自力和祖绍中有期徒刑7年和4年。对于从9年改判到7年,汪自力仍不服判决,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了万言无罪上诉书。

  昨天傍晚,汪自力的辩护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云清告诉记者说,北京市二中院的终审判决再次对于重审后的一审结果进行了改判,虽然认定的罪名不变,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汪自力受贿数额有误,改判其有期徒刑4年,罚金1万元;对于祖绍中,鉴于其家属在二审期间退赔并缴纳罚金,对其从轻判为有期徒刑3年,罚金1万元。

  “我会坚持申诉”

  李云清说,因他在外地出差,目前还不知道汪自力是否上诉。不过汪自力曾向他坚决表态:“假如判我一天有期徒刑,我也不服!我是被诬陷的,我会坚持申诉!”在万言上诉书中,汪自力曾指出,其身陷囹圄的根本原因是因实名举报了杨昌君在秀水市场售假的问题,而最终被人诬陷、蒙受奇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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