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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一业主用POS机套现近4000万元获刑5年
热点杂谈 | 2012年09月14日 02:16 / 作者:没有名字可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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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沈阳9月14日专电(记者 范春生)辽宁省沈阳市个体业主丁俊柯雇用他人以不同商户名义申请到银行POS机,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进行刷卡套现,从中收取手续费,涉案金额达近4000万元。沈阳市和平区法院13日以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丁俊柯自2010年11月至2011年5月间,先后在沈阳市沈河区万寿寺街附近某民宅内、和平区某小区601室及2402室,雇佣王某等6人为信用卡持卡套现人员提供刷卡、存取款及转账等服务,共同使用商户名称分别为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东升海参销售处、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金凯翔汽车用品商行、众合惠普电子商行、沈阳市铁西区众合惠普电子商行等10台POS机虚构交易,为3507名信用卡持卡人非法刷卡套现。经辽宁宁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丁俊柯非法套现金额高达3984万元。
  2012年初,沈阳市和平区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丁俊柯等7人提起公诉。庭审时,丁俊柯供述称,为客户刷卡套现的主要目的是为挣手续费。一名被告人交代了套现的细节:“当你拿到信用卡的那一天起,银行就承诺给你相应额度的预付款。比如,你办了一张额度为1万元的信用卡,银行就答应随时可以借1万元钱给你,这1万元钱,你可以在最长为56天的免息期内还给银行,这期间不算你的利息,但预付款只能用来消费,银行不让你换成现金取出来。从ATM机上取现的时候,你只能取出占额度50%的现金,同时还需收取1%至3%的手续费。你取走钱后,银行还要每天计息。我们就为客户向银行提供虚假的消费记录,然后把现金‘套’给客户,收手续费。”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俊柯等7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结伙共同使用销售点终端POS机,通过虚构交易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现金,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为此,依法判处丁俊柯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其余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20万元到5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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