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山西)运城市盐湖区赎马村樊天喜老人,在离世14年后被认定为见义勇为。(2012年5月7日《山西日报》)
老人见义勇为居然14年后才被认定,这的确让人高兴不起来,也让人有些费解。老人见义勇为之所以拖到14年后才被认定,笔者以为,既问责又问法。
问责,因为老人见义勇为是其家人始终没有放弃,一直奔波在运城市相关部门之间,希望得到见义勇为认定,但却迟迟没有结果。好在,今年运城市“两会”前夕,部分市人大代表将该案反映给市见义勇为协会后,事情才得到实质性推动。经过调查,4月8日,运城市见义勇为协会认定了樊天喜老人的见义勇为行为,并向其家人发放慰问金2000元。显然,相关部门对该事重视了,尽到了应尽的责任。如果其家人当初的请求,有关部门认真对待,那么这样的事会拖至到14年后的今天才解决吗?
问法,一个时年72岁的老人在本村学校门房值夜班时遇害,竟然14年了没有破案,并且以没有破案,不能确定老人为见义勇为,令人可叹可悲。是的,案件没破、罪犯未捕不能做认定,也没有足够的证据作支撑不是没有依据。倘若,该案件一直未破,那么一个被村干部和其家人认为的老党员、老干部,为人特别好的老人在九泉之下能瞑目?再则,见义勇为是一种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只因现行法律仅规定了侵害人的赔偿责任与受益人的补偿责任,对见义勇为间接受益人的政府补偿责任却没有严格规定。那么不是对见义勇为之举造成了一种伤害,谁还为集体的财产受到侵犯时出手援助?
对此,有关法律人士认为,应从法律上明确政府的补偿责任,并根据各地的经济状况和见义勇为的贡献大小、损伤程度等,明确制定出相应的各种补偿标准,使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及后续赔偿、补助等法制化、规范化。
笔者以为,这样建议是明智的、善意的,既明确了责任与义务,使见义勇为规范化、制度化,又有助于保护见义勇为者利益,让见义勇为者能够挺直腰板。见义勇为需要公众的维护,需要得到全社会的理解与支持,但更需要责任担当和法律的保障。
不能因为案件没有破,让见义勇为不能瞑目,让更多人的“寒心”,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
14年才被认定的见义勇为给人们带来的一些痛,但也给人们带来思考,责任,应建立在道德公平上,才凸显人性化;法律,只有在不断完善中才能更加完善,只有为维护公众利益才能有法律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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