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烟台莱山区山海路天籁花园公交车站点,一名男子突发精神疾病持刀袭击58路公交车司机。担心殃及车内其余乘客,该车司机奋不顾身地将该男子制服移送警方。
上午10时许,市公交四公司司机唐高恩驾驶车牌为“鲁F18765”的58路公交车由北向南沿着山海路行驶。行至天籁花园站点,唐高恩看到站台上站着一名30岁左右的男子,他嘴里骂骂咧咧地像是在说什么。
打开车门后,这位男子一下子就蹿进车内。唐高恩瞥见他手里拿着一把尖刀,表情“愤怒”,嘴里还不断吐着污言秽语。唐高恩正要劝说“这是公交车,公众场合注意文明形象”时,该男子已一刀刺了过来。唐高恩本能地一侧身,躲过了这一刀,车上其余乘客被这突然出现的一幕吓得惊叫。
来不及多想,唐高恩顺势一把摁住男子持刀的手,回身将其刀子给打掉。不清楚该男子为何持刀“行凶”,防止其捡起刀子刺伤乘客,唐高恩起身将他死死地摁倒在车内过道地板上。
接着,车内乘客纷纷上前协助唐高恩,并拨打电话报警。
很快,辖区派出所民警来到现场处置。当看到被摁倒在地上的男子,民警一下子就认出,该男子住在附近一居民区,“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经历这惊险一幕,车上乘客包括司机唐高恩都感叹,幸亏当时公交车还在站点内,要是在行车途中该男子发飙的话,恐怕会闯出大祸。
延伸阅读
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张大尉律师分析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作为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经相关组织同意也可以作为监护人。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疏于监护,精神病人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基于该男子去年也发生过类似事件,可以判断其家属监护不力,相关部门应当对其家属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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