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漳州一少年被控涉三案,其中一抢劫杀人案案发时未满14岁,法院未予认定遭检方抗诉
“我心中永远的痛,谁能理解!”2月14日19时58分,48岁的王加添以“共同维护正义”的网名,在腾讯微博“广播”了这样一句话。微博头像上,穿着短袖白衬衫的他脸上似笑非笑,似哭非哭。
王加添曾是漳州市漳浦县火烧埔市场上的猪肉贩子。那个行当,他干了大约30年。然而,有一天,他突然不干了,而是在大女儿手把手的指导下,成了一名“微博控”。
从2011年2月13日开通微博至今,他共发了1409条微博,“听众”有471人。
王加添所发的微博,大多是为儿子王周兴“洗冤”的内容。他把儿子王周兴视作“儿童赵作海”,“儿童赵作海没有参与杀人,没有参与抢劫的证据。”
2009年9月1日,儿子王周兴因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主动向漳浦县公安局投案,后被警方指还涉嫌两起抢劫案。王加添认为儿子没有参与抢劫,是“蒙冤”的,于是,这个倔强男人开始走上一条为儿子“洗罪”的道路。
去年年底,漳浦县法院判决王周兴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王周兴上诉,随后漳浦县检察院抗诉,目前该案进入了二审。漳州市中级法院尚未确定开庭时间。
自首少年17岁的王周兴被父亲送去自首,从此再没出来
王加添家有二女一子,据家人介绍,三姐弟分别出生于1988年6月2日(农历)、1990年1月16日(农历)和1991年10月27日(农历),王周兴便是最小的一个。
王加添清楚地记得,2009年8月下旬的一天上午,在家里睡觉的他突然被吵醒。漳浦县公安局民警造访了王加添家,却并没多说什么。王加添觉得奇怪,委托朋友探听,得知儿子王周兴涉嫌一起多年前的命案,被网上通缉。而王加添所知道的,仅是儿子参加过一次打架事件,造成对方轻伤。
王加添说,当晚,他火急火燎地联系上初中毕业后在厦门打工的儿子,准备劝他回来投案。儿子告诉他:“我没有参与杀人案件,要回来跟公安局说清楚。”
次日,放心不下的王加添又赶往厦门。那晚,父子俩单独相处谈到凌晨,“我一直在询问他,到底有没有这个案子,他都跟我讲没有”。
9月1日一大早,在5个家属的陪同下,王周兴前往漳浦警方投案,供述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
两天后,王周兴被警方刑拘。自此,他再没有被放出来过。王加添说,很长一段时间,他都不能去探望,也没有任何消息。
9月25日,王加添接到警方电话,要求给王周兴送衣服到公安局,“警方重新提审,之后又进了看守所,就没了消息”。
9月30日,王周兴被批准逮捕。王加添得到的消息是,王周兴涉嫌抢劫致死、抢劫、故意伤害3起案件。11月23日,漳浦县公安局将此案移交给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儿童“罪案”
2004年一宗命案牵出三个少年
2004年5月23日,在漳浦县绥安镇草铺村,发生了一桩“抢劫并致受害者死亡”的案件——当年5月24日的早晨8点半,草铺村长脚营公路边,过路村民发现了一具男尸。民警赶往现场勘验,看见一辆三轮摩托车一头栽在公路旁的水沟里,有一名男子躺在摩托车的下方,已经死亡,水沟壁上有摩擦痕迹,沟内有一把弹簧刀,不远处的草地上还扔着一把仿真玩具手枪。
经法医勘验,死者颈部和背部被刺了两刀,死亡时间大概为23日晚11时许,现场的弹簧刀正是作案工具。
漳浦警方当即成立了“5·23命案专案组”。经过走访,死者名叫林信义,40岁,绥安镇绥南村人。死亡后,身上的现金和手机都不知所终。
专案组全力侦查,但案件始终找不到突破口,一度成为悬案。
2010年4月26日,漳浦县电视台“漳浦警讯”栏目播出《高墙内的秘密》,报道这个案件在沉寂5年之后得以侦破。
从报道内容看,专案组经调查后将嫌疑人锁定为:杨春政,翁小元及王周兴。其后,杨春政在厦门落网,王周兴也向警方投案。当年9月,三人悉数落网。
“案发时杨春政年仅13岁,王周兴14岁,都是某中学的初中生。”《高墙内的秘密》讲述道。
两种年龄
王周兴年龄曾被改大,但命案发生时仍未满14岁
王加添说,那时,王周兴并非初中学生。他提供的一份当年儿子的毕业照显示,王周兴还在鹿溪学校读小学六年级,案发时尚未毕业。在这张最下部印有“鹿溪学校2004届小学毕业班师生留影”的照片上,王周兴站在最后一排的左边,矮小、黝黑,很不起眼。
王加添家人说,为了逃避计划外生育处罚,王周兴和二姐的年龄多年前都曾经由父母托人,刻意改大。其中王周兴的出生日期被改为1990年5月27日,比实际年龄(1991年12月2日)虚增了约1岁半。不过,即使按照改过的出生日期,命案发生时,王周兴的14岁“假生日”也还没有到来。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概不追究刑事责任。
即便是不太懂法的猪肉贩王加添,也隐约知道:不到14岁的儿子若是真杀人抢劫了,也是不能够被追究刑责的。
那么,2004年5月23日那件陈案,怎么会找上了时年十二三岁的儿子呢?
发觉不对劲的王加添在公安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案后,为儿子聘请了律师。
此后,律师王坤田会见了被羁押在县看守所的王周兴,向其核对案件。王周兴向律师提出:公安机关侦查材料中,只有2008年轻伤害一案是事实,其余两宗案件——分别是2004年抢劫杀人案和2008年抢劫案——都与自己无关,并没有参与。此外,户籍年龄与实际年龄不相符。
羁押的时间在不断延长,但对于2004年那宗抢劫杀人案刑事追究年龄不够的问题,警方和检方却无人提起。
2010年10月21日,王周兴与翁小元等几人由漳浦检方提起公诉,王周兴涉嫌2004年5月23日抢劫致死案、2008年9月11日抢劫案、2008年10月2日故意伤害案。
庭审之辩
被告人:未参与抢劫
公诉方:三人合抢摩的司机
2010年12月13日,案件在漳浦县法院开庭审理。在此之前,律师、王加添分别向检察机关提交申诉材料反映:王周兴提出“未参与抢劫致死、抢劫两起案件”;“王周兴的年龄不够承担刑事责任”。
在漳浦县检察院起诉书上,2004年5月23日晚的那桩血案是这样发生的:
2004年5月23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翁小元、王周兴、杨春政(另案处理)在漳浦县西湖公园玩耍时,杨春政提议一同去抢劫。之后,三人在漳浦县绥安镇短途车站雇林信义驾驶的三轮摩托车,谎称要到赤土乡。
当晚10时许,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漳浦县绥安镇长脚营与万安农场六队之间狮咬石路段时,林信义靠右停车,要翁小元等人付车费,翁小元拿出事前装在裤袋里的砖头砸打林信义的背部,杨春政抽出藏在裤腿里的弹簧刀架在林信义的脖子上,王周兴从手袋里掏出一把仿左轮式打火机顶住林信义的后脑勺,威胁其交出身上的钱,林信义说没钱,三人便围打林信义。其后,杨春政用弹簧刀连刺林信义的胸部多刀,致其倒地。
三人抢走林信义身上的608元现金和一部手机后,一起将尸体和摩托车扔进路边的水沟,逃离现场。
庭上,两被告人王周兴、翁小元高声喊冤。两人均称:“自己并没有参与杀人抢劫案,这些案件都是公安机关刑讯逼供、诱供的,希望能抓住真凶,不让真凶逍遥法外,而不是让他们在做替罪羔羊。”
辩护律师王坤田指控方并无任何客观、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王周兴到过杀人现场、抢劫现场。“两被告人当庭均否认其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称是在被刑讯逼供的情形下所作的承认。”他说,若真如此,该讯问笔录不能作为有罪证据使用,“在没有其他充分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根据《刑法》关于‘无罪推定’的原则,应当认定该事实不能成立。”
法院未认定抢劫杀人案遭检察院抗诉
转播到腾讯微博
王周兴父亲(中)听到判决后悲痛欲绝。张思/摄
法院判决抢劫杀人案不予认定,确认王周兴案发时12岁
王周兴辩护人还向法庭提交了证实王周兴真实年龄的一组证据,其中包括:王周兴二姐王燕芬的防疫卡,上面明确记载了王燕芬的出生时间为1990年2月11日;王周兴的学籍卡,载明入学时间为1998年9月;邻居王美心证言,其子赵文良的出生时间为1991年农历十月初一,赵文良未满月时王周兴出生;邻居蔡丽端的证言,证实其子蔡乌弟1991年农历九月十一出生,王周兴慢一两个月出生;王周兴同学王志辛证言,证实为王周兴庆祝过生日,时间是农历十月廿七日,王周兴生肖属羊;王周兴用过的日记本,首页载明的生日是农历十月廿七日,生肖属羊(1991年)。
2011年12月7日,距离前次开庭一年之后,漳浦县法院终于再次开庭,就此案作出判决。
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翁小元、王周兴伙同杨春政抢劫致林信义死亡,认定该条犯罪事实所提供的证据有二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证人杨某德、邱某某、王某荣、杨某元等人的证言和现场勘验材料等证据证实,但二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现场勘验材料存在诸多矛盾,现二人又均翻供否认这条犯罪事实,且同案人杨春政在被公安机关审查期间始终没有供述其伙同二人抢劫致林信义死亡的犯罪事实,没有直接的证据证实该指控。
因此,法院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法院同时认定了辩方提供证据证实的王周兴出生日期真实性。判决书称,这些证据均属间接证据,但它们能够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锁链,综合这些证据,从充分保护人权的角度出发,法院确认王周兴不可能在1990年5月27日出生,其正确出生时间应为1991年的12月2日。
不过,漳浦县法院对指控的另一宗2008年9月11日的抢劫案和王周兴投案自首的2008年10月2日的故意伤害案,予以了确认。该院一审判决王周兴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4年。
检方抗诉
要求漳州中院改判抢劫杀人罪名成立
2011年12月14日,王周兴以“自己不可能2008年在自家肉铺门口抢劫过路人”,向漳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王周兴在上诉状中提出:自己并不认识翁小元,平时也没有一起玩过,不可能合谋抢劫。而且自己是主动投案自首,有罪必会承认。
不过,王周兴所涉的“抢劫杀人案”还远没有结束。
2011年12月16日,漳浦县检察院也向漳州中院提起抗诉。抗诉书称:林信义遇害案侦破线索来源客观真实;翁、王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物证相印证;并指王周兴投案前夜杨春政之父杨生元赶到王家进行串通,要求王“投案后不要供述抢劫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实”,是二人翻供的重要原因;且2010年6月24日漳州中院已对提供举报线索的毒贩邱秋猛贩毒案作出“构成重大立功依法可减轻处罚”的判决并生效,漳浦县法院的判决认定的事实与之矛盾。
漳浦检方要求漳州中院改判该罪名成立,以维护司法公正,惩治犯罪。
在漳浦检方的抗诉书第二页,记者注意到有“王周兴、杨春政(均未满14岁)”字样。当地一位法律界人士指斥检察院不懂法:“杨春政都未被刑事追究,为何王周兴却被追究?还锲而不舍地追究?”
新快报记者前后三次致电漳浦县检察院,希望就该案采访公诉人郑建川,化解公众疑惑,但对方均不提供电话。另一家媒体记者也曾走访了漳浦县检察院宣传科,找不到负责人,电话联系对方也未获回应。
漳浦县刑警大队办案人员杨龙泉则告诉新快报记者,追究王周兴的是其长大以后的另外两起,“这起案件没有追究”。他随后打断记者的提问,称自己已调走。另一家媒体采访漳浦县公安局政工室,其负责人否认王周兴遭到刑讯逼供。该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不存在疏忽,因为公安机关只能根据掌握的线索、证据、供述指认等,将案件移交检察院起诉,如何判决由法院决定。
“除了打架斗殴事件确实是我弟弟冲动有错,自己回来投案自首,其余的两件都是警方刑讯逼供。”王周兴的姐姐王燕红说,父母亲靠着辛勤的劳动供她和妹妹上了大学,虽没有大富大贵,但一家人相亲相爱。但从2009年9月以后,安贫乐道的生活远离了她家,家里陷入痛苦的深渊中。“我们希望警方能抓到真正的杀人凶手。”
“我们只希望法院不枉不纵:枉会产生委屈,不利下一代身心健康。纵会产生严重后果,也会引火烧身。”上诉后,王加添在微博上写道。
律师提抢劫杀人案9大证据疑点
就2004年5月23日血案,王周兴的辩护律师王坤田提出了公诉方前后矛盾的9大证据疑点。
1.关于作案时间。翁小元供述称,其是在23日23时遇到王周兴及杨春政(未被刑事追究),密谋后开始作案,次日凌晨1点钟时开始抢劫杀人。而依据侦查机关所调取的证据,林信义被害时间应当是在23日晚21-22点钟左右。此时被告人还未商量作案,被害人已被人杀死。
2.关于抢劫过程。翁小元多次供述,双方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先下车坐在路边草地上,后又坐回三轮车,之后又蹲在地上抽烟,等被害人再次向被告人要钱时,3人才开始抢劫,并将其打死后将身上的钱搜走。而在其它地方的供述,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坐在车上,是三人在商量如何抢劫时被林信义发现,然后杨春政向两被告人使个眼色,动手将被害人从车上架下来,然后才杀害。
3.关于3人抢到的钱是多少及面值多少。讯问材料一会儿称抢走600元(钱包内450元,红包内150元);一会儿称钱包内458,红包内150元,且称五张一百元,两张50元,零钱8元。翁小元称自己分1张100元,2张50元及8元零钱;还有供述称抢600元,为6张100元,每人分两张,各为200元。
4.手机被谁拿走。翁小元在原先说是王周兴拿走,而后又改说是自己拿走的,且证实其当晚用该手机拔打证人杨怀德,让杨怀德来接他,杨怀德也向公安机关作证证明这一事实。那么,公安机关在林信义被害第二天通过调取手机的通话清单,马上可以通过最后一次通话找到杨怀德,完全可以破案了,为什么那么久才破案呢?翁小元又供述,其是在3天后将抢得的该手机卖给本村的一个叫张兰香的人。而侦查机关进行取证时,张兰香称是2008年七八月的时候购买,手机颜色为红色;受害人亲属则证实手机为银灰色。从手机的购买时间和手机的颜色在调查后都发现不一致。
5.钱包的去向问题。翁小元称在现场就将钱取出,然后将钱包扔到水沟里,而后又称逃到树林下才打开钱包,把包内的钱取出后将钱包丢在树底下,前后不一。而实际上被害人的妹夫王清荣称,林信义被害后,钱包依然在其口袋里,未被掏出,尸体火化时侦查人员让王掏出,里面还有104元及各种证件。
6.案发现场留下的西装和拖鞋是谁的?被告人供述中均有提及现场的一件黑西装为王周兴留下,且杨春政、翁小元也将鞋掉在现场,作案工具刀、仿枪手机扔在现场。在案发后,侦查机关也将该些证据收集了,那么完全可以借助科技手段,在这些现场物证上提取相关的证据,进行比对,可知是不是被告人所留下的。这是最为能直接证明被告人是否有在现场的证据,公诉机关却未提供。
7.监控录相。案发时,麦园埔还设有公路收费站,收费站的24小时监控录相完全可以拍摄到当时被害人车辆通过时的画面。据被害人的妹夫王清荣说,当时公安机关已经调取了。尽管无法看清车上的人是谁,但完全可以看出车上坐着几个人。这是最为直接可以证明作案人为3个的事实,公诉机关仍然没提供。
8.作案的砖头、仿枪手机来历不明。翁小元对砖头的来源本身的供述就不一致,与王周兴的供述也不一致——最开始说是西湖公园门口捡的装在裤袋里,而后又说是案发现场随手捡的;而王周兴却供述该砖头是在电影院的巷子里捡的。
9.当晚雇车地点及车辆行走路线不明。一种说法是从短途车站上车,经四十米路直走往赤土乡;另一种说法是从恒盛门口上车经中心市场、东门兜直走往赤土乡。那到底是走哪条路呢?
王坤田律师认为,从常理上讲,如果被告人所供述的是事实,当时三人都只有12、13、15岁左右,要杀害一个身体高大的被害人并非容易。他认为该案是一个抢劫、杀人的重大刑事案件,对案件中的疑点应当予以查清,以避免真凶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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