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他人挟持一女服务员,并将其奸淫。1月17日,被告人谭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被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经查,2006年7月10日15时许,蒋某(已判刑)邀集谭某、李某、谭某某等人来到涟源市一招待所内找其前女友唐某要400元分手费,但未找到唐某。当日18时许,蒋某与谭某等人又回到该招待所,并将该店服务员熊某挟持至一辆出租车上,当出租车行到涟源市五马广场附近时,谭某对熊某进行殴打,强迫熊某为自己“吹箫”。随后,谭某与蒋某等人将熊某强行带至涟源市六亩塘镇某村一茅草从中,谭某等人以殴打相威胁,强迫熊某脱去衣裤帮谭某“吹箫”,后蒋某对熊某进行了强奸。随后,蒋某、谭某某等人离去。19时许,谭某将熊某带到涟源市六亩塘镇某公司院内一间杂屋内,将熊某强奸。经法医鉴定,熊某的伤构成轻微伤。
2011年8月25日,谭某被涟源市公安局巡警大队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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