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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召开公判大会 死刑犯听到判决双腿发抖(图)
热点杂谈 | 2011年12月15日 18:53 / 作者:没有名字可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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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召开公判大会 死刑犯听到判决双腿发抖(图)

公审现场

 
贵阳召开公判大会 死刑犯听到判决双腿发抖(图)

昨日伏法的袁科

贵阳召开公判大会 死刑犯听到判决双腿发抖(图)

被判死刑的苟学文

昨日贵阳中院召开公判大会,30名“两抢一盗”罪犯分别被判处有期或无期徒刑、死刑

昨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公判大会,对“两抢一盗”案件中的30名罪犯进行公开宣判,其中抢劫、强奸犯袁科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会后押赴刑场执行死刑;罪犯苟学文因抢劫、强奸14名女子,一审被判死刑;此外3人被判无期,其余25人分别领刑。

据了解,30名公开宣判的罪犯中年纪最大的39岁,最小只有18岁。公审中,当罪犯袁科听到自己即将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的命令时,双腿不停发抖。

抢劫杀人轮奸妇女

主犯昨日执行死刑

29岁的袁科是四川省南充市人,暂住贵阳市大营坡长冲路。2008年7月1日,袁科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2009年6月27日晚8时许,被告人袁科、余新明、覃柱、朱文斌在贵遵高等级公路息烽县永靖镇大桥段对青年男女杨、邹实施抢劫。遇到反抗后,朱文斌动手打邹脸部,余新明持刀刺杀杨右大腿一刀,覃柱持刀捅杀杨左腹部一刀。袁科持刀切割、捅刺杨的颈部,直接导致杨当场死亡。之后,在袁科、朱文斌帮助下,覃柱、余新明还对邹实施了轮奸。

2009年6月13日至26日,袁科又与余新明等人结伙,先后在清镇市、贵阳市区持械抢劫3次,抢得摩托车3辆,抢劫数额巨大,并杀伤3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科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多次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抢劫数额巨大,并在抢劫中帮助轮奸妇女,犯罪性质恶劣,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极大。

法院依法以抢劫罪判处袁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会后袁科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抢劫强奸14人

一审被判死刑

强奸、抢劫犯苟学文今年30岁,住贵州省开阳县冯三镇。2003年6月3日,苟学文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刑满释放后,苟学文不思悔改,于2008年5月至2011年4月期间,在贵阳市宅吉小区、煤矿村、栖霞小区、永乐路、相宝新村等地,针对深夜单身在路上行走的女性实施持刀抢劫并强奸,共实施抢劫13次,强奸妇女14人,劫得现金7629元、手机8部等财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苟学文持刀抢劫、强奸多名女性,严重侵犯公民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极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强奸罪,且系累犯。法院最终判决苟学文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多次抢劫的哥

2人被判无期

今年2月17日至3月14日,被告人王忠静、姚林付、邓书法、何其刚、罗开芬(女)5人以搭车为名,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先后在贵阳市望城坡、蔡家关、三桥等地采取持刀威胁等暴力手段对18名出租车和“黑的”驾驶员实施抢劫。其中,王忠静与姚林付参与抢劫18次,抢劫金额为29975元;邓书法参与抢劫10次,抢劫金额为14623元;何其刚参与抢劫3次,抢劫金额为7392元;罗开芬参与抢劫1次,抢劫金额为44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忠静、姚林付、邓书法、何其刚、罗开芬(女)采取持刀威胁的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严惩。王忠静、姚林付、邓书法、何其刚系主犯;罗开芬系从犯。王忠静、邓书法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王忠静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忠静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姚林付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邓书法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何其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罗开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贵阳召开公判大会 死刑犯听到判决双腿发抖(图)


等待审判的犯罪嫌疑人


盗窃40余家烟酒店


主犯领刑13年


2010年2月14日至11月9日,被告人王康康、郭发亮、张云书、王国坤、郭金荣伙同他人,对清镇市云岭大街、王二寨村、白泥村、前进路、花溪区麦坪乡等地的烟酒专卖店、小卖部实施撬门入室盗窃40余次。其中,主犯王康康盗窃39次,盗窃金额为224257.4元;郭发亮盗窃34次,盗窃金额为191007.4元,数额特别巨大。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以犯盗窃罪分别判处王康康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郭发亮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张云书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王国坤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郭金荣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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