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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抓门”里的教师为何没有辩解的权利?
热点杂谈 | 2011年11月22日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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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农村小学6名少数民族教师,去广州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活动,但没想到第一天就被当成犯罪嫌疑团伙给抓起来。据当事老师称,在拉扯过程中,有4名教师多处受伤。经过调查,当地派出所表示“这是个误会”,双方正在就赔偿等相关事宜进行协商。(11月21日云南网)

  客观地说,即使是警察,也很难做到百分之百判断准确。在实际办案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误抓好人的情况。但只要能够及时消除误会,相信一般都能够得到老百姓的理解。

  不过在本案中,被误抓的那几位教师似乎根本就没有辩解的权利。按理说,只要警察抓人时教师亮明身份,警方打个电话做个调查,一场误会就能马上消除。但遗憾的是,警方没有这么做,而是把人“拉到天桥底下”,采取强制措施,带队教师说“我的脸都贴在地上了,后面还有人用脚踢我的屁股和背部”,生生把人抓回了派出所。

  当然,警察在马路上对自己认为有“违法苗头”的人采取强制措施,也许可以解释为怕犯罪嫌疑人逃脱,是办案需要。那么,到了派出所之后,总该让被抓的教师说句话了吧?但看样子还不行。因为直到最后,在派出所里面的教师也没能证明自己的清白,是他们逃脱的那位同事通过官方渠道,说清了他们的身份。

  从这个角度讲,那几位教师是幸运的,因为他们有一个同伴能够逃脱,得以设法相救。如果他们全部被抓,说不定会出现什么样的情况。更值得庆幸的是,这几位教师参加的是官方组织的活动,可以通过官方渠道来解决问题。我们很难想象,如果是6位普通的游客,一旦被警方怀疑有“违法苗头”,被抓进去会是什么样的后果。

  警察通过摄像头对街道进行监控,一旦发现可疑人物就进行调查,以打击犯罪保障社会治安,这是好事。但在采取行动的时候,一定要记住一个叫做“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把谁都当成坏人。至少,在把人抓起来之后,你得给人家辩解的权利,免得总是造成这样那样的“误会”,最终误人又误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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