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被捕到伏法,女杀手一直冷面对待审判,至死没有留下口供。没有口供,能否判她有罪?
1993年,京杭大运河北端,通州区漷县镇中辛庄村,一个年轻的村妇持枪连杀了三条人命,放了一把大火后离去,隐姓更名5年后被捕并判处死刑。她叫田玉律。
1993年1月的一天,田玉律走进了通州刑警队,说自己被人强奸了。当年田玉律刚满30岁,与丈夫生有一个儿子。田玉律说,1992年的六七月间,她曾两次被陈书临强奸。
刑警队依法定程序,传唤了陈书临。讯问了一天多,陈书临所述与田玉律所说相去甚远,陈书临根本不承认有这么档子事儿。又没有什么证据证明陈书临说谎,案子没有办理下来。
后来,田玉律和丈夫悄悄地到镇上办理了离婚手续。有镇干部证实,田玉律是与丈夫协议离婚的,没有财产纠纷,儿子归丈夫抚养。田玉律杀三人纵火后离开,五年后被捕。
法庭上的田玉律仍然缄口不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内容:“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1999年9月,田玉律因犯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被一审判处死刑。行刑的前一天,法警问她有什么要说的吗?她仍不语,只是摇了摇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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