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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说一下张某
新闻资讯 | 2013年10月17日 10:36 / 作者:就是闲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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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李某某,之前10年已经上诉,希望上诉至少减掉一半而不只是律师公开预测的2年,

法院认定案件性质是强奸而我们认为不是是交易,有必要了解两点:

1. “交易”与强奸的根本区别:是否之前达成了协议
(1)无,强奸 
(2)有,交易
2. 如有,杨女与李某等两方面之间的服务协议(口头协议)怎样、何时达成的

表面看,双方似乎并没有就此类合同中至为重要的条款“服务费”一项进行直接洽谈,因而不可能达成协议,仔细看不难发现,双方之间的交谈确实涉及了“服务费"这一特殊交易必然要涉及的敏感条款。但此类特殊服务合同因其特殊性而决定了合同一方在与潜在“客户”就有关“服务费”的商谈一般并非由服务提供方自己进行,这一点在该行业发展比较完善的西方尤其如此。它一般经由行记经纪,亦即中间人或称代理人来完成。这里杨女与李某等双方就杨女的出台费(“服务费”)的洽谈便是由酒店经理张某代为完成的。


确认张某是否为居间代理人,首先必须了解代理及其代理关系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涉及三方面:本人即被代理人(这里指杨女)
                       代理人(这里是张某)
                       第三人(此处为李某某等人) 

代理有(1)明示授权代理,即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明确口头或书面代理协议
        (2)默示授权代理,即根据被代理人的一定行为,基于某些公认的准则而推定其为授权的意思表示,其中最典型的是职务授权,即被代理人委以某人以某种职务,即同时意味着授与他一定范围的代理权。

默示授权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如夫妻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如合伙合同关系产生。此处张某作为酒吧经理与作为酒吧住店或兼职驻地陪酒女之间的职务上下属关系即可以产生默示授权代理。即基于杨女与张某之间所处行业的特殊性,二者之间不太可能存在明示尤其书面正式的授权,存在第二种默示授权的可能性更大。

表见代理

除了这种明示和默示授权的代理,随着经济愈加发展,交易及代理关系日益复杂和隐蔽,法律为了更好地保护与之进行交易的第三人的权利,德国法又在传统代理理论上提出和发展了表见代理制度,英美法系后引用将其称为“不可否认的代理”,大陆法中又称为"显而易见的代理",中国法学界近年开始重视和研究并最终在新合同法上确认了表见代理制度。

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即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制度是为保护交易安全而在原有代理制度之上对无辜善意的第三人的一种特殊保护,即,即使在代理权不存在或已经不再存在的情况下,本人(被代理人)仍然要对他人为自己利益而签订合同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而不能以代理权不存在而对其予以否认。

中国新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便是这种强调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从而作出了某种法律行为的一种代理。

此处“善意”指第三人“无过错”,即第三人诚实地相信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

无权代理原本应该是一种不产生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除非经过本人即被代理人追认,否则,本人将不受其约束。但此处,行为人的代理行为如果像传统的无权代理一样全部都必须由被代理人追认才能决定其效力的话,无疑将会给善意都的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代理制度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从而达到维护现今日益复杂多变的代理关系,进而维护整个社会日益多变的交易的安全性的目的。


构成表见代理须具备两个要件,即本人(被代理人)有过失和第三人无过失


1. 须本人以自己的过失行为使第三人确信代理人有代理权

本人的过失是指,本人已知或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使第三人误信代理人有代理权, 但放任结果的发生,或者未能预见; 或者虽已预见, 却未采取适当措施加以避免。

我们从张某在推介杨女给李某等时对杨女说“李某家很厉害”、后对李某等人表明“杨女之前出过台”的明示、暗示性言辞和积极说和,到最后杨女的一句“张某去我就去”,都准确无误地表明了杨女对张某所谈具体事宜的已知确认,均不可能不使李某某等人对 杨女与张某之间存在代理权产生怀疑,即杨女以自己的行为使第三人李某某等相信了其与张某存在代理与被代理关系。因此杨女对于其自己行为将使第三人李某等误信张某有代理权(即使其可能在没有完全意识到其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的前提下)完全“已知”但放任结果发生或"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其自身有过失。

本人的过失行为也可以表现为“疏于通知”, 在完全有时间和条件告知便可有效阻止这种误解的情况下没有告知,即使退一步不属于故意仍属于“疏于通知”。杨女客观上又符合了已知或明知张某在为自己(洽谈"服务费")进行代理,已知或明知李某某即使不是相信也会误解张某其实是在为自己代理,而自始至终没有"告知"李某等人,因此符合构成表见代理的第一个有效要件。

2. 第三人不知也不应知代理人无代理权,即第三人须为善意(这里不知情既为善意),即有充分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

如果第三人(李某等人)在与代理人(张某)为民事行为时,  明知代理人的行为是无权代理,  或在当时情况下, 应对代理人的身份及其代理权限予以必要审查,  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确信其有代理权,  则不构成表见代理。此种情况多在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身处异地尤其被代理人不在现场的情况发生,而本案交易过程由于直接发生在被代理人杨女提供服务张某进行代理的二者共同的工作地点和营业场所,故不属于此种情况,而是属于"显而易见存在代理权"的情况,从而符合表见代理的第二个构成要件。

第二种情况中,杨女和张某之间由于工作上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以及共同在特定尤其固定场所共同工作的关系,实践中尤其属于易于使善意无辜的第三人更加“有充分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情况(好比商场销售或导购与商场销售导购经理之间外人看来 其间一般存在代理权和相互代理关系)。从而构成表见代理的第二个构成要件。

从以上介绍不难看出张某在李某案中实际上确实与杨女间即使没有明示或默示授权,也属于一种特殊的一种表见代理中的代理人,一个为交易双方(尤其为杨女)提供成交机会、充当杨女与李某等人之间订立特种服务合同、由另一方(杨女)支付(多为秘密私下隐性)相应报酬或作为其在酒吧提升业绩或提成的居间代理人的一个身份。


交易是怎样达成的,何时成立的

实践中,一项交易尤其由中间人代为谈成的交易,其间可能经历无数讨价还价的过程,但无论每一交易历经多少时日,过程多么复杂,只要存在法律上要约和承诺两个最基本步骤,合同即为成立。

本案交易经由张某最初联系酒吧消费到商讨杨女“出台费”,在张某“不懈努力和争取”下,直到杨女对李某等人明确表示“张某去我就去”,并最终与张某一道乘上李某等人的座驾向住宿酒店出发(“出台”),完成合同的订立。


* 如何看待杨女“张某去我就去”这句话---杨女“张某去我就去”在法律上属于附带条件的承诺,各国法对于这种附条件的承诺,可以(1)视为一项新的要约,必须经受要约一方的重新接受方成立合同,李某等人后来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承诺了此新要约(或反要约);(2)双方约定在“条件”成就时合同即告成立,张某显然成就了这个条件——陪伴杨女一道上车出发(出台)的实际行动成就了该"条件"。至此,杨女也同时以在张某陪伴下登上李某等人座驾随李某等出发的行为完成合同要求的最后步骤——承诺,合同亦于杨女登车之时即告成立。

这种以行为成立的合同法律上被称为“诺成合同”。

即使再退一步,即便张某是在未经征求杨女任何默许单方面私自为杨女牵线,即使杨女当着李某等人之面有过拒绝承认张某私自为其牵线的言行(实际上却没有),单从杨女夜半结束酒吧工作没有回家却(从交易过程能够得出各方包括杨女均了解“出台”的意义)登上几个陌生男子李某等人座驾这一行为上,便在法律上无论如何都应当解读为是对之前所有交易谈判的一个最后接受和确认,完成了一个在法律上 具有约束力的合同的最后一个步骤-有效的承诺。


综上,从杨女深夜完成陪酒服务后又以实际行动完成了其“张某要去我就去”的承诺使合同生效时起,张某既已完成了其作为居间人的代理义务。

此后交易的具体执行则应由真正的交易双方-杨女与李某等人共同实施和完成。公布的资料显示的此后双方的所有争执均属于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争执和纠纷,属于合同一方杨女在合同项下提供“服务”、“劳务”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与交易(嫖娼)有关与 强奸犯罪无关。

杨女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体,在合同成立后以“发现”张某不见了为由拒绝提供“服务”性质上应当属于对已成立的合同的违约,从而使合同对方因而可能“丧失其从合同中理应期待得到的利益”,对方有权要求杨女履行合同,但对于“个人劳务和服务”合同,在劳务、服务一方拒绝履行合同时,在有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的情况下,通常的救济方法是,受到损害的一方不应强迫对方继续履行,而是通过联络代理人或亲自在由被代理人-合同服务提供方杨女承担费用前提下寻求由相应的第三人“代位履行”(即所谓的“换人”)。

如果李某等人是犯罪,为什么说张某几近于教唆?

张某明示“杨女曾出台,能否跟你们出台那要看你们的本事”中暗示、挑动和激发李某等最终犯罪的作用非常明显,张某的作用绝非媒体口中一句“微妙”、“重要”可以一笔带过,也不是一般合同和交易的代理人可以解释。

第一,中国人是好面子的,年轻人在小伙伴面前应该不会必他们的父母爱面子的程度小很多,尤其在独生子女政策下成长起来的一代,孤独或许使他们比我们往上的所有辈份更加要在小伙伴面前不能“丢人”更加要竭力找回“面子”。

第二、几个人正都处于或未成年或刚刚步入却还没有步入社会的敏感和特殊年龄阶段,希望通过各种机会包括在“这一方面”证明自己“已经是成年人了”、是man。

张某这句话对年轻人尤其刚刚步入成年刚刚步入社会的几个年轻人来说其影响和刺激程度几乎可以说是致命的,它对李某等几位后来的“强奸行为”可以说起到了直接或间接的挑动、激发或催化作用。对这句话稍加解释便是:杨女“出台”是 available的,不出是你们没本事。张某此类言行几近于起到了教唆犯罪中的暗示、激励甚至是纵容他人犯罪的作用。

资料显示:
(1)李某离开酒吧后看到杨女、张某跟在车上曾明示“他们怎么还跟着,让他们滚”,
张某、杨女仍跟随不放;
(2)李某中途放弃前往酒店返回自家楼下,张某还是将其叫回;

上述资料说明,张某在完成其作为居间代理人介绍并促成交易达成外,又放弃深夜回家休息亲身亲历和主动追求并积极希望“犯罪”(如果李某某被认定犯罪的话)行为和犯罪结果的发生。

综上所述,张某是李某某整个案件的策划和推手,如果李某某案属于交易性质,张某是促成交易的不可或缺的中间代理人,应当与杨女一起对外承担相互连带赔偿责任(如有损害);如果李某某案被认定为强奸性质,则张某由最初的暗示挑起和激发到最后积极纵容帮助和追求犯罪行为结果发生而成为强奸同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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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IP:50.150.41.* 发布于 2013-10-18 08:37 10 楼#
168第一闲人非楼主莫属。真是羡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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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闲聊 发布于 2013-10-18 07:12 9 楼#
8楼呵呵,还是谢谢回复,站的远一点看或许会发现其中有点意思, 不知道会不会像“天上人间”,酒吧后台相比李爸,流行的一句话形容真“不是盖的” 还有一点愿意的话撮合看吧,排版太差再放到主楼: (续主楼) 如果李某等人是犯罪,为什么说张某几近于教唆? 张某明示“杨女曾出台,能否跟你们出台那要看你们的本事”中暗示、挑动和激发李某等最终犯罪的作用非常明显,张某的作用绝非媒体口中一句“微妙”、“重要”可以一笔带过,也不是一般合同和交易的代理人可以解释。 第一,中国人是好面子的,年轻人在小伙伴面前应该不会必他们的父母爱面子的程度小很多,尤其在独生子女政策下成长起来的一代,孤独或许使他们比我们往上的所有辈份更加要在小伙伴面前不能“丢人”更加要竭力找回“面子”。 第二、几个人正都处于或未成年或刚刚步入却还没有步入社会的敏感和特殊年龄阶段,希望通过各种机会包括在“这一方面”证明自己“已经是成年人了”、是man。 张某这句话对年轻人尤其刚刚步入成年刚刚步入社会的几个年轻人来说其影响和刺激程度几乎可以说是致命的,它对李某等几位后来的“强奸行为”可以说起到了直接或间接的挑动、激发或催化作用。对这句话稍加解释便是:杨女“出台”是 available的,不出是你们没本事。张某此类言行几近于起到了教唆犯罪中的暗示、激励甚至是纵容他人犯罪的作用。 资料显示: (1)李某离开酒吧后看到杨女、张某跟在车上曾明示“他们怎么还跟着,让他们滚”, 张某、杨女仍跟随不放; (2)李某中途放弃前往酒店返回自家楼下,张某还是将其叫回; 上述资料说明,张某在完成其作为居间代理人介绍并促成交易达成外,又放弃深夜回家休息亲身亲历和主动追求并积极希望“犯罪”(如果李某某被认定犯罪的话)行为和犯罪结果的发生。 综上所述,张某是李某某整个案件的策划和推手,如果李某某案属于交易性质,张某是促成交易的不可或缺的中间代理人,应当与杨女一起对外承担相互连带赔偿责任(如有损害);如果李某某案被认定为强奸性质,则张某由最初的暗示挑起和激发到最后积极纵容帮助和追求犯罪行为结果发生而成为强奸同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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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ye 发布于 2013-10-17 18:54 8 楼#
神经病,写这么多有个屁用,老子也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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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闲聊 发布于 2013-10-17 18:29 7 楼#
老夫问题非常好,带给我思考,5楼,大概我说的不很清楚,也顺便解释一下,谢谢老郭关注, “善意或无过失、无辜”在这里专指对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认知而言的,如果出于诚实地相信代理人确有代理权的话,法律上即属于“善意的、无过失的的或无辜的”; 中国法律确实尚不承认此为合法,但实践中把此类问题作为嫖娼来处理本身已相当于对这种双方就“费用”达成的合意的一种默认,实践中认定双方是否达成“合意”是判定是否存在交易或合同关系的唯一标准。 表面看似乎杨女为弱势,故因此得到公众最多的同情,但如果从代理角度,杨女与张某对外即代表酒吧,来掏钱消费的个人与商场或饭店消费者一样便变成了弱势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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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郭 发布于 2013-10-17 17:56 6 楼#
哈哈,飘过~~~~~~~~~~~~~~~<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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